Hi,这里对弘康多倍保(多啦A保)重大疾病保险的介绍。
同样也先看下公司的情况:
这款重疾是由弘康人寿保险公司承保,这家保险公司成立时间为2012.7,合作伙伴包括京东、小米、苏宁等电商平台,工行、农行、建行、交行、邮政等国有银行,广发、民生等股份制银行,明亚、大童等数十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慧择网、聚米网等多家线上保险业务平台。
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江苏和河南有自己的分公司,这些地区的客户可以得到更加便利的服务。
再看保障项目:
涉及到:160种疾病,保终身,覆盖人生各个阶段。包括105种重疾和55种轻症的保障,重疾、轻症豁免保障,以及身故保险金的保障。
首先看轻症:
共55种轻症。A/B/C/D四组,最多赔付2次;每次轻症间隔需要超过180天。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首次轻症保障疾病种类:55种。
——初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病按基本保额的30%赔付;
第二次轻症保障疾病种类:
55种减去:第一次所患轻症组别内的所有疾病。
——初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病按基本保额的30%赔付;
再看重疾:
重疾保障:105种,分4组,最多赔付3次;每次重疾间隔需要超过180天。
A组:恶性肿瘤(26种)
B组:脑部疾病类(33种)
C组:心血管类(23种)
D组:肾病及其它类(23种)
如果保险公司已按照约定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那么“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首次保障105种疾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见10.12)并经专科医生(见10.13)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注: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14)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第二次保障疾病种类:
105种减去 首次患病所属组别中的所有疾病种类;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保障疾病种类:
105种减去 首次+第二次患病所属组别中的所有疾病种类;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疾、轻症豁免保障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同样也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
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
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如果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14)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第一条“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以上就是弘康多倍保重疾保险的主要内容。供理解参考;
如有遗漏或歧义,请大家牢记住一定要以条款为主啊。写在合同上才是最具法律效力的。买保险就是买保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