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部法律,保护方法各有不同
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通常适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部法律调整不同范围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对经营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也不一样,因为不同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不同,所以会出现不同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而《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数额主张;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一部法律,为何出现不同判决
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一倍和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件,适用的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的法律适用,出现不同判决,在于消费纠纷发生的时间点不同,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3月15日是适用修改后的消法还是适用修改前消法的一个时间节点。2014年3月15日之前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修改前的消法,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3月15日以后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修改后的消法,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时间节点的不同,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不同。
3、两部法律,可否进行选择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虽然都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从两部法律的关系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普通法,而《食品安全法》属于食品安全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提起的纠纷,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针对食品安全专门制定了《食品安全法》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就是说在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领域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也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而不能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与食品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都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可以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比如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销售者销售过期食品,就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仅是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对所销售的食品作虚假宣传或者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这种情况虽然与食品有关,但不涉及食品安全,所以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条款,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同样涉及到食品的纠纷,也会出现不同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