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到题目时,我的第一个反应是儿子并没有那些会做饭的孩子们有价值。但当我细想这样的题目想让我思考什么时,我又惊觉我这样的思想的错误。很多时候,我们的价值都被社会不断地评判,个人可能在评判中迷茫无措。只有认识并尊重自己的独特性,才能拨开“价值”的迷雾,从社会评价体系中救赎自己。
首先,我们需要认清人生“价值”的含义。“价值”,泛指客体对主体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而“人生价值”的主体和客体是要我们选择的。我主张,评判“人生价值”的主体,应该是自己。
先看看把人生价值的评判主体定为社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政治课本上告诉我们,“人生价值的高低,最根本的就是看一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多少。”很明显,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便是对社会“积极意义”。所以,这句话的主体是社会,客体是个人的人生。这样评判价值有利也有弊。利是可以激励我们贡献社会,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加美好繁荣富强。但在这样简单粗暴的定义下,隐藏着凶险的弊端。它将功成名就的人与碌碌无为的人划分出三六九等,默默形成一条人与人之间的鄙视链。在这样的链条下,农民工成了人人躲避的对象,富豪们又享受着崇敬与感恩。人的价值被社会锢着,人的思想中自动生成对他人的价值排序,从而将人的关系疏离,让社会逐渐踏入功利主义的漩涡。
把人生价值的评判主体定为自己,评判程序是这样的:一件事让“我”感觉到开心、发挥了价值,“我”就喜欢做这件事;“我”的人生让我感觉到不虚此行,所以“我”的人生有意义。但那些让个体感受到快乐的事,不一定和对社会有价值的事情重合,甚至有些时候是背道而驰。不论如何,我们寿终正寝时所拥有的,只是这一生的回忆。当我们的回忆充满了内心的快乐感与价值感,而不是为社会而穷尽一生的艰苦感,我们或许才会真正觉得不虚此行。
我的主张并不是说一切以自己的欲望为主,以至于杀人越货、烧杀抢掠。内心道德固然是一切行为的基础。通过制造别人的苦难来获得内心满足的人,必定不会获得真正的、崇高的快乐。
在生活实践中,这两种评判标准并非对立,而是可以结合。成功人士,必然是在满足内心价值需求的同时满足了社会期待。要达到这种境界,必然要先认识自己的需求、爱好与专长,选择最能发挥自己优点的方式,从而对社会做出贡献。
当我们以自我为人生价值的主要评判主体,以社会期待为辅选择人生方向时,人生价值的迷雾已经散开,我们走的每一步都坚定且赋有生命的意义,变成我们回首时的宝贵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