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请求法院先予执行

2009年9月,蔡某的父亲被一辆汽车撞伤。肇事车主为酒后驾车,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的父亲受伤以后住院治疗,而肇事车主迟迟不支付医疗费用。蔡某家在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用以后,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再负担后续的医疗费用,现已将肇事车主起诉至法院。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能否请求法院先予执行?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几种情形,本案中,由于蔡某父亲住院治疗急需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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