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笔者办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男方与女方于2007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三个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三个子女的全部抚养费(包括托养费、生活费、教育费),《离婚协议书》签订当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三个子女随同女方生活,期间男方没有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完全履行其应负担的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且因女方经济能力有限,故女方及其子女委托笔者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向子女支付抚养费以及偿还女方垫付的抚养费的责任。
分析:
笔者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需解决如下几个问题,方能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第一、女方基于什么法律和事实关系向男方追偿其垫付的抚养费?
第二、女方可以追偿全部的抚养费,还是扣除其应承担的部分之后,剩余部分向男方主张?
第三、女方追偿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第四、在本案中,婚生子女基于什么权利向男方主张抚养费,其是否可以与女方一起作为原告向男方主张抚养费?
第五、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如不能合并,则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还是其他处理方式?
第六、女方垫付的远超出一般家庭子女生活、教育的费用能否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每一个案件的准备,都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因为你的问题,就是对方的抗辩点、以及法庭的审理焦点,你所忽略的并不会因你的忽略就消失。
针对第一个问题:女方基于什么法律和事实关系向男方主张追偿其垫付的抚养费?
女方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男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虽然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标准以及给付期限,但通过该协议可以确定的一点是:男方同意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
另外,《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是一份解除婚姻关系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当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方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回到本案中,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协议书已经生效,其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生效条件具备时生效,需要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的,自审批和的登记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如因此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在此,需明确,《合同法》、《民法总则》属于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法律,其与其他法律存在很多重合的部分,如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往往可以从上述法律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另外,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都是多重法律关系竞合,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单一的法律关系。例如成立公司,除了涉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外,还涉及《合同法》、《税法》、《民法总则》等等法律法规;买卖房屋涉及《合同法》、《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民法总则》等等法律法规。从一般性出发,所有的交易和生活行为都包含多个法律关系,基于此,对于多个法律关系也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即单独的适用某一个法律对其进行处理。
回到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关于处理婚姻、子女抚养费等规定以及《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另,《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属于父母的法定权利,但是法律也不禁止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法律充分尊重各方的意思自治。现男方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存在违约行为,此时,女方将协议书中约定的应由男方履行的义务代其进行了履行,虽然,女方在法律上也必须承担抚养义务,但这个必须是以男方无能力负担或者男方与子女的亲属关系消灭等法定事由为前提,除此之外,男方的抚养义务不因女方代其履行而消灭,且女方的该项义务对于《离婚协议书》而言属于代男方垫付的费用,女方有权基于该协议向男方主张返还其垫付的抚养费,其主张的权利基础即是《合同法》。
结合上述论述,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即是女方基于《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向男方主张抚养费,该抚养费的形式虽与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相同,但其实质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普通“金钱债权”,女方可以基于合同法向男方追偿。
针对第二个问题:女方可以追偿全部的抚养费,还是扣除其应承担的部分之后,剩余部分向男方主张?
结合第一个问题中所阐述的观点,因《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且该约定本身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根据约定优先与法定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即全部由男方承担。此外,男方与婚生子女的亲属关系并未因法定情形而消灭,故男方无权拒绝承担该部分费用。
基于上述,女方可以追偿其垫付的全部抚养费,且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不存在扣除女方应承担部分的问题。
针对第三个问题:女方追偿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根据第一个问题的论述,可知女方追偿的抚养费性质属于金钱债权,其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本案中,双方自2007年离婚至今(2019年),已经经过12年时间,但因男方未履行抚养费的行为一直延续至今,女方垫付抚养费的行为也一直持续至今,故诉讼时效一直延续至今,基于此,女方请求支付垫付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并未经过。
在此,需要明确一点,虽然《民法总则》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请求权的主体应指法律所赋予的享有请求抚养费的民事主体,即《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子女”,而不应对此进行扩张解释,以避免“通过形为抚养费,但实为其他费用或者债权的费用”享有无限的诉讼时效。回到本案中,笔者认为,女方享有的追偿抚养费的权利并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针对第四个问题:在本案中,婚生子女基于什么权利向男方主张抚养费,其是否可以与女方一起作为原告向男方主张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享有向其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属于法定权利,其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该法定权利在法律实践中大于约定权利,即父母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情形下,子女仍然可以向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法律也维护子女的该项权利。
除上述法律赋予的权利外,子女也可以根据父母约定的协议向其中一方主张抚养费,如该协议有担保方的,也可以向担保方主张权利。在此,笔者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方,如父或母一方不承担抚养费时,担保方同意由其承担责任)签订的有关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合同,其最终的受益方均为子女本人,且法律赋予了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故在此情形下,即使子女没有参与该协议的签订,其仍然可以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子女的上述权利应属于特殊的突破合同(离婚协议)相对性的法律情形。
基于此,子女基于法定权利可以向男方主张抚养费,且可以和女方一同主张,因主张抚养费的内容不同,亦不存在重复主张的情形,其可以和女方一起作为原告向男方提起诉讼。
针对第五个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如不能合并,则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或是其他处理方式?
本案是基于已经垫付的抚养费追偿以及主张未支付部分抚养费所产生的有关抚养费的纠纷,通过上述论述可知,已经垫付的抚养费属于追偿权纠纷,主张未支付部分的抚养费属于抚养费纠纷,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此情形下,法院是否进行合并审理,最高院的规定为: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立案工作指导》第三十辑第197-198页中明确:“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的合并在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出现矛盾裁判有重要意义,尽管未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但为审判实践所允许。“金守红对刘聿所提出的10项诉讼请求中第十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9项均为围绕《股权转让框架合同》是否要解除而展开。第6项、第8项诉讼请求分别为确认刘聿所无权使用津通公司共管印章文件、判令解除《共管协议书》,均系基于《共管协议书》所提出。从《共管协议书》的内容看,其开头部分即载明其签订目的是基于《股权转让框架合同》的约定,因而也属基于《股权转让框架合同》这一框架合同而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将其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4辑,第149页)规定:原告可依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被告,两诉讼标的有关联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起诉两个被告,虽然涉及的诉讼标的不同,但该两诉的诉讼标的有关联的,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将该两种诉讼合并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关系不同并非案件不能合并审理的当然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星光公司为原审原告,兰生公司与明正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涉及的诉讼标的不同,星光公司诉兰生公司拖欠买卖合同货款,星光公司同时又诉明正公司受让兰生公司持有的上投置业公司股权未支付对价,损害兰生公司利益,导致兰生公司无能力返还其货款,直接侵犯了星光公司的利益。该两诉的诉讼标的是有关联的,一审法院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将该两种诉讼合并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回到本案,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男方返还其垫付的抚养费以及子女作为原告起诉男方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虽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其权利基础均产生在《离婚协议书》中,上述法律关系存在紧密的关联。根据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法律关系不同并非案件不能合并审理的当然情形,且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可以合并审理。本案属于该规定的情形,故人民法院应依法合并审理。
此外,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合并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合并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应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还是驳回女方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62页到765页,以及《人民司法》研究组的观点认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法》上有明确的区别。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用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对诉权有无的判断。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则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实际上该当事人承担了败诉的结果。驳回起诉应当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判断标准。 驳回诉讼请求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前提,在实体上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即驳回起诉是以原被告没有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为前提,且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驳回诉讼请求是双方存在实体的法律关系,但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回到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合并审理,应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而不是驳回其起诉;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因为人民法院是在“可以”进行审理的情形下以“不同意”的方式拒绝进行审理,这种拒绝是不进行处理,而不是不支持诉讼请求。
针对问题六:女方垫付的远超出一般家庭子女生活、教育的费用能否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该问题的适用前提应该是双方对此是否同意,且基于双方的经济能力能否能负担该笔费用,人民法院也会考虑各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各方是否达成合意。
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一方月收入的30%,两个子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月收入的50%。但是,一个人的收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可见的收入,即工资收入;一种为不可见收入,如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等,而且该部分收入另一方很难了解。此外,现在教育子女的成本越来越高,基于此,法律赋予子女可以请求调整抚养费的权利,即当父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其生活、教育时,其可以请求提高标准,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可见,法律对此持开发性态度,即双方如能达成固定的标准,可以按照固定的标准履行,但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高;如未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法定履行,但即使是法定标准,子女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高。
在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认可的抚养费标准依法应予以维护。本案中,男方拥有丰厚的经济实力,故其可以负担三个子女远超一般标准的抚养费用;此外,男方也同意负担该笔费用。在此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于女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开庭审理:
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将女方及其子女均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分别列出,即女方请求返还垫付的抚养费属于一项诉求,子女请求支付未产生的抚养费属于另一项诉请。
本案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即反复强调笔者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并要求撤诉,否则,将驳回起诉。法官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显然不利于本案的审理,当然,如果其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笔者将继续提起上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
首先应区分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第二应考虑其是否存在关联,其能否合并生理;
最后考虑一下,是应该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不进行处理。
以上三点是法官专业能力的体现,也是让人真正信服的能力和权威,而不是“法官”这个职业赋予的权力背后所隐藏的随性“主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