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日,小王与小张结婚后生育有一子,二人对该小孩十分疼爱。为庆贺该孩子的到来,小王与小张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该孩子的名下。但后来小王与小张不合,小张向法院请求离婚同时分割登记在小孩名下的房屋。请问:小张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京广观点】
应当综合审查小王与小张购房时的意思表示与房产登记情况,从而决定能否对房产予以分割。
【京广分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登记分为对外与对内的效力,对外效力是指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善意相对人基于对登记行为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进行的不动产交易行为予以法律保护,而对内效力是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审查确定不动产的权利人。本案中,应当根据小王与小张当时将房子登记于儿子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其离婚时能否对房产予以分割。若小王与小张在房屋登记时是对儿子的赠予,则小王在请求离婚时无法请求分割房产,反之,可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