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学习笔记(十)交通事故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1、《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在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否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查证,由机动车一方(加害人或被告)负举证责任。机动车一方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通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例如,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碰撞不应进入高速公路的人和物造成损害的,即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有责任,但在事故赔偿诉讼中,一旦受害人或机动车一方以“疏于管理”为由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列为被告时,法院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于高速公路的维护与管理是否由瑕疵承担举证责任。高速管理部门因难以证明自己的维护和管理或所有设施没有瑕疵,往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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