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所得税方面看其差异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二者的差异体现两个方面,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平日有两种方法对所得税核算,一是应付税款法,二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从税法的角度看,所得税通常反映在所得税的成本计算中。可扣除项目和不可扣除项目有两种。此外,还涉及资产、损失和收益的处理。
2.从增值税方面看其差异
新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后,增值税与税法的确认可能是一致的,但在目的和原则上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税法对增值税的认识越来越广泛。
(1)售后回购增值税的处理。例如,2011年5月1日,A公司以120万元的总价向B公司提供了一批产品,其中增值税17万元,成本80万元。根据合同,A公司将在10月30日前回购130万元人民币。由于回购成本高于原来的供应价格,差额应按计划收取利息,回购期间的时间长短,这必须计入财务费用。但是,税收是不同的,应该包括在销售和采购中。
(2)赊销货物增殖税的处理。企业赊销货物,增值税发票已经按货物的足额开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即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如果在收回货款时出现问题,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收入为如果设备到达,活动通常不能进入企业。家庭未完成正常安装调试的,风险报酬不得转移,不能作为固定收益核算。

3.从收入、营业税等看其差异
(1)从收入的角度分析了收入与收入的差距。收入是影响企业税收负担和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一些公司的捐赠收入,投资者投资税法就是收入。有些企业同样的销售行为也属于收入范围。由此可以看出,从范围上看,税法收入远远大于会计收益。从税法角度看,确认的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捐赠收入、非货币兑换收入、债务重组收入和销售收入。
(2)从营业税角度出发。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营业税的缴纳时间是纳税人收到主营业务收入或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的收据的时间。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售房地产,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财务会计以“预收款(或应收款)”为负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房地产,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3)区别于固定资产核素。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一家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对家用厂采用平均使用寿命法,对公司的货车采用工作量法,其他设备根据其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
(4)资产减值准备与减值准备的差额。当发现可能有损害的迹象时,估计可收回的数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降为可收回的数额,并将减少额确认为资产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同时撤销。企业也有一些无形资产无法确定其使用寿命。公司财务人员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在会计核算中,应当注意的是,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