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文格言“行使你的权利,但应该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界”。这句话没毛病,但生活中能以此为准则么。假设这么一个场景,有一对男女朋友。如果女友整天和男友聊天,还时不时还讨些小礼物。这时女友行使了的权利,占用了男友的时间及金钱,对男方的权利造成了一定伤害。但反过来看,男友同样占用了女友的时间。要知道女人的花期比男人要短,所以在单位时间成本上女人的时间可能会比男人的时间更值钱,对女人也造成了权利侵害。这种情况用这个格言就无法当准则判断了,对不对?1991年金经济学诺贝尔得主科斯另有观点,尽管他讨论的是社会成本问题,而不是个人成本问题。同样可以由所借鉴。他说,我们不应该把问题看作是一方伤害另外一方,而应该把问题看作是双方都在争用稀缺的资源。还是上面的例子,恋人之间的稀缺资源是时间和金钱。(注:我们知道所谓财富自由可以定义为不用出卖属于自已的时间)如果这个女友是真正投入一段感情并且认真对待,那么这个资源就可以认为是被女友充分利用,男人理应付出更多。如果女友总是觉得你在暗恋她,其实并不想跟你怎么怎么样,但偏喜欢跟你腻歪。就像是永远处于新产品的研发阶段,然而并非想真正投产,那这个稀缺资源的成本自然应该由女友自己买单。
所以根据科斯定律,资源谁用的好,就应该归谁。再举个例子,一个人用银行卡买东西时。会产生一系列消费行为,这一系列消费行为已被银行及相关网站比如说淘宝吧,所记录。这一系列消费行为记录也是资源,但他应该属于谁呢?客户会认为我买的东西当然是我所有,淘宝也会说你在我网站上买的应该是我的。但请回想下,你在申请银行卡中,银行会让你填一张申请表,其中有一项就是“信息披露和通知”,你的消费行为记录其实已授权给银行使用了。你可能会说银行真会算计,但银行可是下了大功夫,这份领用合约其中大条款的就有6,7条,其中每个大项中还含有若干小项,用小四的字体完整打下来就会有十几张A4纸。显而易见,银行为了利用好这个资源,已经想尽办法来获取了。银行理应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