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思考

        最近对劳动法很是有了些了解,不为别的,只为解雇了一个不做正事,只擅长搬弄是非的员工。

        正常我们对劳动法的认知,是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正当企业,两者的合法权益皆因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在实践中,感觉劳动法还是相当偏向劳动者的,不管这个劳动者所提的诉求是否符合事实,仲裁庭一般都会偏向劳动者,一般都会认为企业是有错的,一般都会判劳动者胜诉。实际上在细节中,确实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然而劳动监察执法者却视若无睹,置若罔闻。简单来说,一个员工,因长期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接近到期时,公司通知不予续签,这是企业很正常合理的做法。这时,员工开始旷工,一直旷工到合同期满,且不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不做工作交接。企业自然不予发放前一个月工资,要求员工桂企业办理手续并完成交接后,方按照实际情况发放工资并商讨补偿。员工于是告到劳动仲裁,要求发放工资并做补偿。企业准备了相关各种材料,仲裁庭不予认可,并强行判企业必须发放其工资,包括旷工期间的工资,并按照劳动法给予N+1补偿。

      这样得做法,劳动者无论其诉求是否合理,都能够得到满足,企业的反馈无论是否证据充分,皆不予认可。长此以往,只能让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愈加不信任,愈加对立,从一开始就现在互斥的对立面。这样能建立和谐共处的劳资关系吗?能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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