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西汉时期的经济地位

公元前202年,西汉政权成立之初就全面继承和沿袭了秦朝的政府制度,并且将其制度全面推广,特别是位于东方的六国即赵国,楚国,齐国,韩国,魏国,燕国。

商鞅改革最重要的制度就是建立了军功爵制,使国人(仅限原秦国人)具有了政治权利,即通过战争获得土地和奴隶等战利品的权利。秦国也是凭借着此激励机制成为战国七国最后的胜利者。

但是,秦朝建立后仍将战败七国的士兵和居民当做奴隶看待,这就有了白起坑杀40万赵国投降士兵的事件,也有了驱使70万刑徒(即罪犯)修阿房宫的悲剧,这些刑徒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之人,大多是东方六国的战俘,不仅是士兵,更多是被占领土地的农民。

对于秦人来说,东方六国士兵和被占领土地农民并不是秦朝的国人,没有国人的政治和经济权利。这使得秦朝的社会基础仅限于原秦国的关中和巴蜀地区。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使秦朝政权仅仅存在15年。

西汉政权成立之初就进行了广泛授予爵位,不仅承认原秦国国人的原有爵位,也承认原六国国人的原有爵位,对于卖身为奴者也恢复其国人身份。这一举措使得西汉政权的社会基础扩展到了东方六国。

并且对于立户家庭授予土地,一旦立户就意味着国人同意以家庭为单位,向西汉国家承担纳税服役等义务,与此同时也拥有了获得土地的权利。

对于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按照劳动能力都授予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和桑田。特别是针对女性授予桑田,以鼓励养蚕织锦。

女性在西汉政权时期不仅拥有爵位,即国人身份,即政治和经济权利,还拥有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

由于锦缎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功能,可以作为货币使用,因此作为锦缎的生产者—女性就拥有了交换的能力。在西汉时期,坐商(类似店铺老板)大多是女性,正是西汉时期女性拥有土地和生产产品的权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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