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的税收角度看“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一、增值税角度看,区分两种情况:
1、合同未履行的。因为双方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需交增值税。(可延伸到不交增值税的自然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2、 合同已履行的。比如已经部分交货,中途因为对方违约就终止履行,并收取对方的违约金,就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跟合同约定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税目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同一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角度看,有两方当事人:
1、 收取违约金的一方: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2、支付违约金的一方: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违约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以取得真实、合法、且具备关联性的税前扣除凭证为前提。

三、印花税角度看,主要涉及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情况
1、合同金额不变更的,按原合同金额
2、 合同金额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合同金额。变更后新合同金额增加,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税;变更后新合同金额减少,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3、 另一种情况是,合同签订时已按合同金额缴纳了印花税,但合同未履行的,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