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逃逸的认定

案  例

2016年8月15日23时20分许,康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太公路行驶至炮台村四组路段,在超越同向在右行驶由被害人尹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乙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尹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多发性骨折和大失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康某某下车查看情况后逃离现场。


认    定

康某某在两车发生碰撞后,下车看到被害人尹某乙在树与三轮车之间,在可能需要救治的情况下仍驾车逃离现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客观上也实施了逃跑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