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羹尧的九十二款罪:大逆之罪五款之一

作者:史遇春

总述

写完《抚远大将军年羹尧轶事》,对于年羹尧所犯的九十二款大罪,我有些兴趣,但是,无从着手,不知向何处查询。

继续读清人笔记,在清人陈康祺所著的《郎潜纪闻二笔》卷七《本朝大案汇记》中,关于年羹尧的九十二款大罪,还真有记载。

虽然,陈康祺也明白说是大罪九十二款,但是,我仔细计算了一下,他只记载了九十款大罪,另外两款,不知道什么原因,还是我不会算,找不到了。

那么,九十二款大罪,都是些什么罪呢?

先总述如下:

年羹尧所犯之罪,从大类来分,共有九个类别。

这九大类分别是:大逆、欺罔、僭[jiàn]越、狂悖、专擅、忌刻、残忍、贪黩[dú]、侵蚀。

九大类之下,各有小款。每大类罪行各含四到十八小款具体罪行不等。

简单起因

曾经被清世宗雍正帝加太保衔【笔记作者陈康祺误作“太傅”。太保,古代官职名,西周始置,监护与辅弼国君之官。清代为正一品——(文官)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封一等公的大将军年羹尧,最初因为他平定西藏、青海的功勋卓著,所以,在朝中所受的恩宠,当时没有人可以与之比美。那时,对年羹尧的拥戴与赞扬之声遍布朝野。

后来,年羹尧的种种形迹暴露,其地位的尊崇、处事的蛮横、恩遇的优厚也引起了一些人的深恶痛绝。于是乎,朝廷内外,弹劾年羹尧的奏折四起。

朝廷出于种种考虑,下旨查办。

查办机构。

年羹尧的形迹及行事,由王大臣【清世宗雍正帝即位初至成立军机处前,所设立的办事机构,全称为:大清国总理事务王大臣】、三法司【清代承袭明代的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时三个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已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权。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明、清时期,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还监督百官。由于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不提交会审者,督察院、大理寺无由过问,应会审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师的诉讼刑狱,不管有没有奏咨,都由刑部审理,所以,三法司中,刑部职权特重。】、九卿【明、清时期,有大小九卿之别。明代的大九卿为六部尚书(刑、工、吏、礼、户、兵)及都察院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小九卿为太常寺卿、太仆寺卿、光禄寺卿、詹事、翰林学士、鸿胪寺卿、国子监祭酒、苑马寺卿、尚宝司卿。清代皇帝的谕旨中常以六部九卿并提,可见不把六部计算在九卿之内。九卿究竟指哪些官,说法不一致。其小九卿则指宗人府丞、詹事、太常寺卿、太仆寺卿、光禄寺卿、鸿胪寺卿、国子监祭酒、顺天府尹、左右春坊庶子。】会同议处查办。

最后,经王大臣、三法司、九卿会同议处查办后,得出了结论,并上奏朝廷。

罪行一:大逆之罪

年羹尧犯有大逆之罪五款。

大逆之罪界定

所谓大逆,《大清律例》里面有明确界定,那就是:

“不利於君,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官阙。”

也就是说,这项罪行,对皇帝不利(有损),也就是谋划着毁坏帝室的宗庙、山陵(陵墓)、还有宫阙等。

大逆之罪处罚

共谋大逆的人,不分主犯、从犯,不论已经实施还是没有实施,只要大逆之罪被认定,全部凌迟处死。

组织参与犯罪的人,其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长、弟弟、一起生活的人(如果本族没有五服之内的亲人以及外祖父、岳父、女儿等)不分本姓或异姓、组织参与犯罪者的期亲(如叔父兄弟的儿子)(所谓“期亲”,属于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关于“期亲”的规范,谓依丧服制应服齐衰期年之服的亲戚。凡本宗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嫡孙、在室姑、姊妹、众子、长子妇、侄、在室侄女,以及夫父母在者为妻、妾为其父母、正妻子、在室己女,已嫁为祖父母、父母,皆服之。)不管有没有分户设籍,只要是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男子,不管他有没有身患重病,不管他有没有身体残疾,全部处斩;只要年龄在十五岁以下的男子,还有组织参与犯罪者的母亲、女儿、妻子、小妾、姐姐、妹妹、侄子的妻妾全部交给(赏赐、配发)功臣家做奴仆。

组织参与犯罪者的财产收归官库。

如果女儿(还有姐妹)已经许配人家,还没有出嫁,已经确定要嫁给夫家的;组织参与犯罪者的儿子、孙子过继给别人的;组织参与犯罪者有聘妻还没成事的;全都可以不追究、不连坐。

以上处罚,只连坐到组织参与犯罪者兄弟的儿子,而不能连坐犯罪者兄弟的孙子等。另,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株连。

对于大逆之罪,知情故纵、知情隐匿者,处斩。

有能够捕获组织参与大逆之罪的,民众授予管理民众个官位,军人授予相应的军职,所授职位,全都要衡量功绩,使得功绩与职位相称。将罪犯财产全部作为奖赏。

对大逆之罪知情,最先报官,由官方捕获罪犯的,只奖给报官者罪犯的财产,但无官职的赏予。

虽没有知情故纵,但是没有向官方报信的,打一百杖,流放三千里。

组织参与的罪犯还没有出逃,其亲属报官并捕获到案,罪犯与因案连坐的人全都视为自首,可免罚。

组织参与的罪犯已经出逃,其亲属报官,罪犯被捕获后,因案连坐的人全都可免罚,罪犯需接受制裁。

组织参与的罪犯还没有出逃,非亲属报官,罪犯被捕获后,因案连坐的人全都处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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