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经营制度》读书心得
今天阅读的部分是《合约、合约不稳定与合约治理》这一小节。通过东进公司的土地承租案例分析,试图说明“一项不稳定的合约是如何得以存在并延续的”。
一、为什么选择了一项不稳定的合约?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商品合约,什么是要素合约、关系型契约。对于商品合约,最典型的形式被称之为“订单农业”,其基本的方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更复杂一点的契约可能会规定最低保护价或者规定契约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比例,企业也有可能按照契约要求提供一定的技术或者是生产资料。在所有商品契约中,龙头企业和农户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户家庭仍拥有对生产的部分剩余控制权,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外在的监督者。
要素合约最典型的形式是由企业进行的“反租倒包”,其通行的做法是,企业先租用农户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变为土地上的工人。企业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企业雇佣农民进行生产,在监督的基础上确定其工资水平。在这种契约形式下,农民获得两部分收入,一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二是劳动的工资。通过这种形式的契约,企业可以直接支配和配置农户的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并在统一的指挥和监督下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及加工。
关系型契约是指由于契约条款的无法证实性、未来状态的无法预测性以及未来状态的无法描述性,交易方只能满足于签订一个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关系型契约,而正式契约必须在事前用事后可以证实的条款详细地加以规定,而在关系型契约中交易方只能依靠重复交易下的激励和惩罚机制来保证交易方的合作行为,如果一方有欺骗行为,另一方将会实施惩罚,例如中断交易关系(退出威胁)。因此,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关系型契约不能由第三方(法庭或其他中介)来执行。由于关系型契约的实施依赖环境的变化,因而契约的稳定性相对较差。
通过对东进公司的土地承租案例分析,我认为将契约进行性价比比较没什么太大价值,因为人们往往是选择如何变革或调整合约内容的策略,它们各自存在适宜的作用空间。受制于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家庭承包的制度背景,东进公司与农户的合作始终是以土地承租合约为基础的。无论是百岭村的关系型合约,还是西山村的正式合约,土地承租一直处于核心位置。东进公司必须保证其对土地的控制权。东进公司的做法通常是对整个自然村的土地成片承租,关键在于对其他行为主体的土地经营行为具有排他权,从而获得投资稳定、环境安全与防疫保障。应该说,所有的关系治理与合约治理都是作为“边缘合约”来支持土地承租这一“核心合约”的。
二、为什么不改变合约本身,而是选择维护原有合约的治理方式?
前面已经说过,关于要素合约和商品合约的两分法讨论可能没有太大价值,因为它们各自存在适宜的作用空间。我们要强调的是,不能忽视合约稳定所依赖的环境及其关键变量。东进与农户的合作,要么是要素合约,要么是要素合约与商品合约的集成,而不可能只是单一的商品合约。可以推断,实践中的合约匹配可能更为多样。而东进公司所实施的“合约治理”是对不稳定合约的维护,主要包括补偿机制、替代机制以及权威机制。其实这一系列的治理机制无疑是高成本的,但是低租金的土地合约能够“暂时”维护稳定,正是上述多个治理机制作用的结果。即使到现在,村民依然对较低的土地租金不满。但调查表明,村民从整体来说对企业是比较满意的,这说明土地承包问题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