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观亲历】往来如风,饿着肚子赶回杭州,下午两点半所里还要主持召开警示会议。今天的庭审,是一个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纠纷(感觉比较拗口是吧)。原告(我方)证据不多,但被告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和往来电子邮件公证文书质证起来比较麻烦。我作为代理人在质证阶段指出对方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提前通知召开股东会,实际上也没有召开过会议,所有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书均系代签,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实际上并未成立,我方当事人仍然是公司股东,依法享受股东权利。对方只是从微信群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信息,就推断出我方同意代签,代签字发生法律效力,股东会决议成立且生效的结论。我方盘问了实际执行人(对方申请出庭作证),固定了未提前通知,未开会,代签字未确认,未追认,无明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事实。对方代理在法庭辩论中打常识牌,认为股东很多,分布很广,都在一起签字不实际。我方辩论中指出涉及股东切实利益的股权转让必须是明示的,不能通过默示或推断得出结论。同时还抓住最后一份电子邮件实际上变更了对方可以代签的信息,要求股东会决议必须签字并邮寄到宁波。证人对他发送邮件后收到的原告签字的股东会决议表示不知情。因为本案涉及质证和证人发问,整个过程非常过瘾,是值得回味的一天。br>
宁波案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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