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舒雯
在这篇文章当中,我将继续梳理一下关于这个选择的问题。在这篇文章当中我将通过一件事例来讲述一下关于“选择”的这个问题。这个案例是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大概讲的就是,一群洞穴探险者,他们到一个洞穴探险,但是由于山体崩塌,堵住了他们唯一知道的这个洞穴的出口。所以他们必须在洞穴里度过日子,截止人们发现并救助他们以前。当警察们实施救援工作的时候,不断的发生山崩,这严重的影响了他们的进程。然而,被困在山洞里面的这些探险者,他们原先并没有作出要长久的呆在洞穴里的准备,所以,到这个时候,他们的水、食物都已经耗尽。如果在这个时候,他们不采取任何措施的话,那么他们将全军覆没。而在这其中,有一个人叫罗杰,就是他提出了要以掷骰子的方法,决定把谁吃掉。
在很长时间过后,救援队终于成功地把这些人救了出来,但是他们却发现,在这些洞穴探险者里面,少了一个人。原来,在救援队到来之前,这些探险者在洞穴里熬过了很长一段的时间。如果说没有或者是说不牺牲一个人的话,那么就无法生存下去。但在最后,人们在法院探究,这些洞穴判案者是否有罪。因为毕竟他们蓄意谋杀了罗杰。
很多人有在这件事情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这个事情,其实是一个哈佛法学院哲学教授为了教学的目的而虚构的一个案例。他本人认为,他提出这个案例的目的是为了使大家共同关注一些有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哲学。但是,今天我们要评价这个案例,是要从道德的方面来看。而在这些从道德出发的问题上来看,就产生了一个疑问,而这个问题与我上次的文章所提到的相似:在并非所有人都能幸存下来时,谁应当去死?
关于这个问题,上一篇文章有着比较详细的解释。那么这篇文章的核心问题就是:在整个洞穴奇案当中,罗杰的死亡是否具有适当性,也就是说,罗杰的死亡能否被正当化,或者是导致其死亡的行为被予以免责。
那么我们来区分一下正当化和被免责的区别。对伤害他人的行为加以正当化的方式,是要表明该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故意,做出的,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可以做出的正确的(最好的)选择。而把一个人从伤害他人的行为中免除责任的方式是要承认,造成伤害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无可避免,因此无法让这个人为此承担责任。
在这样明确的区分之下,如果罗杰的死亡可以免除责任的话,那么就表明,一定是因为那些其他的洞穴探险者杀死他的原因,使他们出于无知或者不可抗拒的冲动,又或者是有什么误解,或者其他意外的事故发生。但是,在洞穴奇案中,这种说法完全被排除了。因为,他并非是不可抗拒的。在洞穴中,同罗杰一起的探险者并不是非要杀死罗杰,也就是说,他本来可以免于一死。所以我们无法为罗杰的死亡,为杀手们的行为免责。
所以我们这个时候应该从道德的方面来看。也就是说予以杀手们的行为正当化。那我们将对,杀手们行为的正当化进行一步一步的分析。
“自卫”在法律与道德层面,都是广为接受的一项原则。它的内容是:对他人的致害(包括致死)行为是正当的,只要这种行为是避免因该他人无端挑起的不当侵害行为,而使自己成为受害者的必要条件。说白了就是当一个人没有过错,而别人要致他于死地的时候,他可以出于自卫而杀死别人。但是,洞穴探险者们,杀死罗杰的行为完全不是出于自卫。至少从这个角度讲不是的。
但我们换一种常人无法得知的角度来看一看。这四位洞穴探险者杀死罗杰得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自己有东西,吃是为了让自己活着。而这确实是出于自我保护意识的。因为他们相信,只有通过残忍的食人行为,才能使他们,可能幸存下来。这就牵扯到了“自我保护”:对他人的致害(包括致死)行为是正当的,只要这种行为是自己本人能够幸存下来的必要条件。但是,探险者们的行为可以说是在自卫和自我保护的概念之间混淆着。
接下来我们看洞穴探险者的行为。这是因为他们进行了抽签处决的方式,才使得罗杰的死亡被洞穴探险者们的生命权予以正当化。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在这些洞穴探者中。在这里穿插一下“权力原则”:一个有权完成目标的人,他也有权去运用足以完成该目标的特定手段。这个权利原则和我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康德条件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康德曾经说过,任何渴望着目标的人,也在渴望着完成该目标的特定手段。
权利原则,并不是很可靠的。它是由幸运或者是不幸运决定的。尽管在洞穴探险者中,这些探险者的生命权以及权力原则赋予了他们把杀死罗杰作为完成其目标的手段。而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方式能够让他们正当的采取行动,以保全自己的生命。如果想活着,就必须要用这种残忍的方式。
但实际上,洞穴探险者他们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说,在他们作出决定之前,罗杰间接性的同意了他自己的死亡。但是,如果要是洞穴探险者的做法不正当话的话,那么就需要利用到“霍布斯原则”。即一个人无法以他本人的自愿行为来加害他自己。即使他同意自己的死亡,他也不能凭借这一点,加害他自己。或者是借别人之手伤害自己。不论霍布斯原则的正确与否,都会必然性的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即我无法侵犯我自己的权利,或无法使我自己成为不义的受害者。换句话说,就是我不可能自愿的去加害我自己。
而上面全部的话,都建立在一个观点之上。就是罗杰间接性的同意了自己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举一个与他相似的例子。就是在某一年,一个到南极的科考队遇到了环境、气候各方面的危险。就在他们要决定,让谁死谁生的时候,一个上尉自己主动站出来,选择了死亡,把生还的机会留给了自己的战友。虽然说,他们到最终都死了。如果说这个尚未参加公平选择程序的话,那么他就有五分之一生还的机会。这个上尉相当于是一个殉道者,而他的战友并没有逼迫他。虽然说无论是这个上尉还是我们刚才所说的罗杰,无论一个法庭会如何评价在当时情况下的杀人行为,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都无法简单的评价他们的杀人行为是错误的。
但是在讨论了这么多事情之后,我们仿佛忽略了一个最关键的小细节。在罗杰和四个山洞探险者要掷骰子的时候(起初是他提议掷骰子的),他反悔了。如果我们无法证明,他此时此刻的退出是非法的,那么我们就无法说明罗杰间接的同意了自己的死亡。这就附带的提出来了一条规定:“不可撤销性”:未经其他参与方的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可撤销庄严的约定。所以说,在罗杰当初反悔的时候,他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我们举一个例子。如果说你是一个投资方,你和另一个人一起投资做一件事情。你花费了相当大的精力和金钱去投资,而另一方却在半途中想要退出。你当然不会允许他这么做。而在道德伦理上,他这么做也是错误的。但是,罗杰的情况就有所不同。他并不是在达成最终一致的决定之后,才撤销自己的意见。他是在掷骰子之前撤销的,也就是说,在他们共同讨论的阶段撤销的,所以在这个时候撤销自己的意见,是完全合法的。没有刚才所说的“不可撤销性”。而如果,罗杰撤销自己的意见是在他们已经决定了,选择要吃谁之后才发表,那就是不能撤销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是罗杰间接性的同意了自己的死亡。
而他们选择的抽签(掷骰子)方式,是遵守“平均分割”的,当利弊是在几个人中间分配时,每一个人都应当平均拥有利弊。
而在向洞穴奇案这样的情况之下,他们现在所需要选取的应该是在功利主义上的功利主义原则: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案中,主体都应当选择那个能够带来最大净收益的方案。与之前所说过的“尽可能多地保全生命”和“完成目标的唯一必要手段”也是有着相似之处的。
现在的情况,就非常像那个电车问题了。如果一辆是零的电车,在他面前的轨道上有五个人,但旁边的轨道上只有一个人,那么他应该选择杀死一个人还是五个人?如果说杀死五个人的话,就违反了功利主义。而如果杀死一个人的话,又违反了康德条件,即生命权(任何一个无辜者的牺牲都不应该未经其同意就为了满足其他人的需要而被牺牲)。
现在的问题又归结到了功利主义和康德条件之间。而真正的解决方案还需要根据相关的情形来作出决定。当然,法律上的处决永远不能代表道德上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