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磕坏2颗门牙,母亲索赔12万,但实际费用清单只有5000元。学校没有必要负全责,解决这5000块钱的费用,应该是学校和其他孩子家庭共同承担;对于莫须有的“未来可能用到的费用”简直就是无稽之谈。笔者看来,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校闹”事件,纵容的结果就是贪得无厌,校方应坚决抵制,不予支持!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其中符合第九条当中的十二项内容,需要学校来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事实情况却没有一条是符合问题中所描述的情形,学校应该依法办事。 事件的起因是小学生在学校和他人玩闹时造成门牙破损,受伤孩子家长狮子大开口向学校索赔12万元,依据是孩子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就要承担责任,这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必须承认,孩子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学校确实必须承担一定的管理服务不到位责任,但不是全责。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节,事件的主要责任应该是由玩闹孩子双方承担,双方孩子都是未成年,因而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后果,应由孩子双方法定监护人承担;笔者认为学校承担1000元费用是合理的,造成事件发生的孩子双方法定监护人各承担2000元,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至于那莫须有的“未来可能产生的12万费用”纯属无理要求,无论是法律、还是学校、及其他相关责任人,都应该坚决抵制。
不管在哪个国家,只要有学校和学生,就难免有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我国却演变成备受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校闹”事件。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点原因: 1、相关的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2、部分学生家长法律意识淡薄或存在法律认识偏差,认为只要是孩子在学校发生矛盾就是学校的错、老师的错、同学的错,忽视了法律,也忽视了孩子以及家长配合学校教育孩子的责任;3、相关部门和学校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靠赔钱化解矛盾,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闹的不良风气。
去年《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出台,条例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1、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2、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3、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4、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5、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这算是向“校闹”追究法律责任的良好开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