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清楚的记得第一次接触到IP这个概念时的情形。那是一天清晨,一位特殊的朋友突然给我发来一条微信寻求帮助。之所以说这位朋友特殊,是因为他有一段特别的人生经历———在法国外籍军团从军,作为战斗人员参与了2013年的马里战争,他的故事在国内各大军事论坛广为流传。一家上海的娱乐公司看中了他身上的IP价值,希望与之签约,由他就其特殊的经历创作小说进行多版权运营。随后在我工作中接触的影视传媒行业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的跟我聊起IP这个词。
作为影视娱乐领域的律师对于一个新的商业模式也好,商业概念也好,总有一个习惯就是要找到与之对应的法律概念。
IP(intellectual property),中文名“知识产权”。传统的知识产权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以上是我对IP的第一印象,貌似也不是什么新鲜玩意,不就是原来大家一起聊的版权与版权交易么,为何现在影视娱乐圈对IP如此推崇,好像不谈IP就不是圈内人了。但随着工作实践,处理大量IP交易后,我意识到影视娱乐圈聊的“IP”跟法律圈聊的“知识产权”并非同一概念。而作为律师我更愿意将影视娱乐圈的“IP”理解为一种商业模式,或者是一种产品的开发模式。
2006年网文界盈利模式日趋成熟,付费阅读习惯已经养成,大批作者进入网文圈,用疯狂的码字换取读者狂热的追捧和真金白银的收入。2006年底国内几大原创网络文学站点上收录的作品,总数已经超过十万,而作品的背后是大量的读者粉丝群。“稻米”(《盗墓笔记》的粉丝)可以为了一个虚拟的人物,长途奔赴长白山,景区甚至设立了纪念章盖章处,有关部门也发行量与之有关的纪念名信片。影视传媒圈当然发现这一现象背后的巨大商业价值。这种网文或者说是IP是可以带来自有流量的,在作品宣发、后续作品开发、及衍生产品开发工作上具有天然的优势。以电影宣发为例,宣发要实现五个目的:1、引发兴趣;2、主动关注影片信息;3、产生消费欲望;4、进场消费;5、口碑传播。而其本质是向社会对电影形象进行塑造。利用IP自身所带有的特质及背后的粉丝实现上述目的相较于传统宣发就要容易的多。也许在电影立项之始就有大量的粉丝关注了。
当行业发现IP的巨大价值,市场上也就出现了对“大IP”、“超级IP”、“现象级IP”的抢夺大战,将知名小说的改编权收入麾下,准备在日趋成熟的影视产业市场中厮杀一凡。
对于如何将IP收入麾下,如何将手中IP运营出其最大价值,不同公司有不同的玩法。在这个问题上作为影视传媒行业的律师应当帮助公司建立全局观念,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开发体系,而不能仅仅局限在版权保护上。
体系的建立首先需要明确公司的商业模式,每种商业模式都会有着一套完整的盈利逻辑,作为律师一定要让这一整套逻辑能够实操下去,并最终产权盈利。
以一部网文小说的开发运营模式来看,有纸质图书出版、电子书出版、漫画改编、有声读物、电视剧改编、网络剧改编、电影改编、甚至主题餐厅、主题乐园建设等等,在不断推陈出新的运营模式、商业模式中,律师对输入源头和输出方式的把控尤为重要。版权授权链条完整是基本要求,对于未来可能的商业开发铺路,也要做出合理的法律上的规划,比如在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中的保护性注册。
“版权”(copyright)系英美法系概念,其最初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一种作为鼓励、刺激创作作为的公共政策产物,其保护的侧重点也是与之相适应的作者经济权利。大陆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为“著作权”。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的总和,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目前大量的IP交易中,绝大多数的是对著作权的交易,也即对专有权利的转让和授权。律师工作应该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各项专有权利的含义以及控制的行为,与IP交易、运营中的各项行为相对应,判断一种利用作品的行为是否受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受到何种专有权利的控制?(关于作品完整性与改编权的边界问题,如: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实践中采购存在侵权的IP资源,给公司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随着市场的深入开发,越来越多的商业模式被开发出来,与著作权相关的新的权利不断被开发出来,《著作权法》第十条也进行了兜底性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著作权的领接权应当予以同样的重视,随着传播手段的日益多样化和科技的进步,对作品的传播者和非作品的创作者加以保护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
仅仅在著作权领域对IP资源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很多IP资源本身就不符合作品的要求,自然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如:一句歌词、一本书名),但是这些IP资源同样是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只是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罢了,这时候律师应当根据商业发开的模式或规划,寻求其他保护方式,诸如商标权、特许经营等等。在迪士尼的IP开发中,存在多种模式,图书、漫画、电影、动画、游戏、家具饰品、品牌授权、主体公园等等。这时候对一个IP资源的保护就是和其发开一样是多方面的具有前瞻性的。虽说“无版权,不竞争”但是IP资源的保护开发战场远非局限在知识产权领域。
田野律师 18612239451(微信同号)
长期关注影视文创产业,具有为该领域客户提供从项目开发、投融资到争议解决的专业娱乐法律服务的丰富成功经验,为众多业内知名公司、导演、艺人、编剧提供了高质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