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4S店买了一辆车,店员承诺买车后,可以免费洗车。但过了几天李某过来洗车,店员又说不能洗车了。
李某拿起手机就拍视频,并说到“XX4S店买了车不准用户回来洗车”,店员说不要乱发视频,乱发视频要负法律责任。
于是李某拿着手机继续说:“就是这个周经理,不让我洗车。”并说“可以承担相应责任”。
李某把视频发到抖音,在删除前有1.5万人浏览。
于是,周经理向法院起诉,李某侵犯其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说,我并不是网红,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用视频去赚钱,不构成侵权。
那么本案中,李某侵犯了周经理的肖像权吗?
首先可以确定,视频确实有周经理的面部形象。
《民法典》对肖像权做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所以,只要别人没有同意,并实施了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就构成侵权?
并不是,这只是第一层要件。肖像权并不是一定要肖像权人同意。
在以下情况,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此为合理使用条款。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确实没有经过周经理同意,拍摄了周经理的肖像,并且把这个视频传到网上,属于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
要讨论李某是否侵权,就要看李某是否构成对周经理肖像的合理使用。
首先,李某肯定不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或者科学研究,第一款不适用。
其次,李某也不是记者,这也不是新闻报道;此外,他也不是国家机关,他拍摄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
最后,从李某的行为来看,李某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网络曝光、举报4S店未按规定洗车,也是出于其个人利益,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周经理的合法权益,而且该曝光也不一定需要拍摄到周经理的面部形象。
所以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周经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李某主张,我并不是网红,我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用视频去赚钱,不构成侵权。
这个抗辩也难以成立,因为《民法典》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最后,法院判决:
1.李某在其抖音账号首页置顶发布道歉视频,持续时间为三天;
2.赔偿周经理经济损失2000元。
SUMMARY
综上,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一般网络曝光、举报行为通常是仅利于自己的维权行为,并不具有公益性和紧迫性,不能导致公民肖像权的让渡。所以公民在行使曝光、举报权利时,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维护他人正当权益,注意曝光、举报的限度,否则可能涉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