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必须要有法律确权文书吗?
实务中有执行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未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写明的,不能就执行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但另一种实务中采纳居中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即使在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该权利。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建设工程款应很优先受到清偿,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