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欠有贷款的房产,如何继承?0224

因北上广深的房产价格快速上涨,导致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的房产仍有贷款未还清。那么在继承时,该房产该如何继承?是扣除房屋贷款后继承房屋价值,还是直接继承房屋产权份额?如果直接继承房屋产权份额,那么房屋贷款该如何处理?

且看今日案例分享。

一、被继承人的房产产权份额由继承人均等继承,房贷作为债务由继承人均等继承。

案例:孙×等与画×3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号 (2014)二中少民终字第05594号、(2012)西民初字第17015号】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画X4于2010年6月23日在北京因病去世,生前遗留有房产一套,该房产尚留有5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37万元,合计87万元。孙某(被继承人画X4的妻子)、 闫X1(被继承人画X4之母)、画X1(被继承人画X4与孙某之子)、孙X1(被继承人画X4与孙某之女)画X3(被继承人画X4之父)因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官观点:被继承人画X4留下的房产及债务均系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产应先分出一半归孙某所有,另二分之一产权为被继承人画X4的遗产,由五继承人均等继承,各继承十分之一(1/2乘以1/5)的份额,因此孙某继承该房房屋产权份额的60%(1/2+1/10),其他四位被继承人各分得1/10的房产产权份额。对于被继承人画X4的房屋贷款债务,亦由各继承人平均继承。

TIPS:对于债务问题,由于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购置房产所欠的房贷,为夫妻共同债务。继承人一方有夫或妻一方的,该方需承担该房房屋贷款债务的一半,另一半方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担。

二、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被继承人的年龄、经济条件、房屋使用等情况),被继承人房产的首付的部分和被继承人死亡时已还款的部分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依据: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案例:杨某甲诉被告姚某某、杨某乙继承纠纷【案号:(2013)玉法民一初字第31号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杨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留下遗产房产两套,该两套房产均系其婚后购买,且均有房屋贷款,未留有遗嘱。杨某甲(系被继承人杨某之母)、姚某某(被继承人杨某之妻)、杨某乙(被继承人与姚某某之子)。杨某丙系被继承人杨某之父,在被继承人杨某去世后不久后相继去世,杨某丙在生前留有遗嘱,其全部财产由杨某甲一人全部继承。

法官观点:杨某的遗产中玉龙县某小区13幢1单元501号房产60%及某处20幢别墅50%的份额,因两处房产均系按揭购买,在杨某死亡时,尚有债务,该债务到目前仍有部分未清偿。故两处房产不宜作为全部遗产予以继承,应该扣除杨某死亡时尚欠银行的债务,即以购房的首付的部分和杨某死亡时已还款的部分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所以两处房产中遗产实际为玉龙县某小区13幢1单元501号房产(首付63801元、已还本金49833.18元)的60%为68180元;某处20幢别墅房产(首付358340元,已归还本金26850元)的50%为192595元。加上车子50%的份额4000元及其他遗产,杨某的遗产合计为780808.05元。

TIPS:此案中,法官考虑到被继承人之母年龄已大,加之被继承人之子尚且年幼,因此未将房产产权份额作为遗产继承,而是将房产的首付及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已还的贷款的份额作为遗产进行处理。实践中,房屋遗产的处分是存在不同处理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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