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被要求赔偿,用人单位真无法律依据嘛?
近日,有媒体报道,劳动者因拒绝加班,被人民法院判赔18000元,引起舆论关注,那么在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到底有无法律依据呢?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也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求偿权。
但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劳动方面法律文件对企业的求偿权,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行使求偿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要求赔偿损失,二是要求支付违约金。本文主要谈论第一种。
1、法律规定
关于赔偿损失的法律条文如下:
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茶瓯共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敬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仅为三种情况:①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有合同约定;②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主要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条内容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敬业限制。
2、实务状况
实践中,我们看到还存在因其他原因,判令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情形,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5439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到“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并未明文规定劳动者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二十九条全面履行原则应有之义”;还例如,有法院利用《侵权责任法》判决赔偿,提到“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属于《侵权责任法》规范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曾为办理劳动者赔偿方面案件,查阅这方面案例,发现两条基本共性:1、只有在劳动者过错程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需要赔偿,一般过失,是不需要赔偿的;(此作法,个人比较赞同,兼顾双方利益)2、在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一般赔偿比例,不超过损失额的30%。在此,我们看到在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只能要求小部分赔偿,自己承担主要损失。因此与追责相比,构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制,对用人单位而言更为重要。
对热点事件看法
因拒绝加班被判令赔偿18000元案件,基本案情为:原告拒绝加班,导致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交货,最终赔偿客户12万元,而后用人单位要求拒绝加班劳动的劳动者赔偿,法院判令劳动者赔偿15%的损失,即18000元。
个人认为该案存在两个焦点,第一个焦点为:员工有无拒绝加班的权利。如果有,则拒绝加班没有过错,如果没有,则可以说存在过错。对于加班,《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工作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媒体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条并未名言加班是否需经劳动者同意,只是提到需与劳动者协商,个人认为并非一定需经劳动者同意,在用人单位确有加班需求,而劳动者又确无不能加班事由的,劳动者应当加班,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第二个焦点为:在构成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属于轻微过错,则不应赔偿,如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要赔偿。例如,拒绝加班时,劳动者预见不到会造成损失,则可以说过错轻微。如果明知如此,则可能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当该劳动者应当加班,且拒绝加班属于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判令赔偿。
“敬业”是劳动者应有的工作精神,“构建风险防控制度”才是用人单位防范风险防止损失的最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