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内高净值人士群体激增,随着第一代财富人士年纪渐大,他们面临退休后二代如何接班、企业如何永续发展、家族财富如何持续等一系列挑战,而家族信托作为应对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那么,相对于传统的遗嘱、赠予的传承手段,家族信托有什么样的独特功能呢?
一、何为家族信托?
所谓家族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将家族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而资产运营收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取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
家族信托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多见的集合信托不同,家族信托是为高净值客户专门定制的产品,不设置预期年化收益率,也没有规定投资项目,而是完全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区配置投资产品。此类信托可设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变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的权利。在信托利益分配上也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如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等。委托人可以自己设计委托条款,对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从而保证信托收益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发放。
二、家族信托的独特功能
1、财富指定传承
财富人士在规划财富传承时,最为关注的一点是其财富能否完全由其理想的继承人继承并持续传承下去。因此,在规划时不仅要考虑财富本身的风险如将来可能出台的遗产税等风险,还需考虑目标继承人自身的风险如债务风险、能力风险、婚姻风险等,而通过传统的遗嘱、赠予等方式,均无法有效为目标继承人提供良好的后续保障,也无法形成永续的财富管理。
而设立家族信托,则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灵活制定各项条款,如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方式、财产处置办法等,委托人可设置长达150年的期限甚至是无限期,也可详细设置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从而确保家族财富在委托人死后仍能完全按照其意愿持续传承,因此很多人形象地把家族信托称为:“从坟墓中伸出的手”。同时,由于信托的独立性,委托人的财产进入信托之后,即完全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因此可以最大程度规避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的风险。
2、财富保值升值
国外成熟的家族信托市场上,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大多是有着丰富投资经验和风向管理经验的专业理财机构,相对于个人,专业理财机构有着广泛的投资渠道、经验丰富的投资团队、丰富的投资信息源等优势,同时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结合信托财产的特点,合理进行产品创新,开发个性化的理财产品。同时,专业理财机构还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手段和严谨的风控流程,能最大程度防范投资和法律风险,确保受托财产安全保值升值。
3、财产风险隔离
家族信托具有极高的独立性,委托人的财产进入信托后即完全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这是信托产品与遗嘱、保险、赠予等其他传承手段相比较的最大优势所在:
(1)家族信托独立于委托人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也就是说,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除非委托人同时是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或信托受益权才会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而一般的家族信托产品,均不会将委托人设置为受益人,从而实现与委托人其他财产完全隔离的目的。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根据该规定,除非委托人在设定信托时该信托财产已设定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否则不得强制执行,完全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
(2)家族信托独立于受托人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按照上述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除非因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债务及信托财产本身所负的税款外,受托人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清偿债务。
(3)家族信托独立于受益人
《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据此规定,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对受益人使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及转让、继承进行限制性规定,从而预防受益人个人风险。
4、家族企业传承
家族信托对于财富人士的另一主要功能是可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不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传统企业股权继承模式下,一方面很难防范不合格接班人风险,在不合格接班人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的灾难;而另一方面如果将企业的经营权拱手交给外人又可能导致企业财富的流失。而如果采取家族信托的模式,即设立人将家族企业股权置于信托公司,由信托代为管理和持有企业股权,家族办公室或家族委托专业经营管理人才管理企业。在具体操作中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其他控制人作出具体的规定和约束,以实现家族对企业的实际控制。这样的模式一方面可以防止继承人相互之间因矛盾导致企业分裂,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另一方面由于是家族共同控制的模式可以有效防止继承人个人风险,也可以最大程度维持对企业的实际控制。全球很多大的家族企业都选用此种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沃尔玛、福特、家乐福、菲亚特等都采用这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