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督〔2017〕24号
各区政府:
为建立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以及《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研究制定《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12月6日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以及《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挂牌督导是指各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幼儿园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三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坚持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结合区域实际,依法依规对幼儿园实施监督监管。
幼儿园责任督学受教育督导部门指派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监管。责任督学不得向幼儿园收取任何报酬。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在园幼儿规模等综合因素,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园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四条各区结合实际,将辖区内所有幼儿园纳入监督监管范围。可采取挂牌督导、按督学责任区统筹实施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监管工作。各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对幼儿园加强管理。
第五条幼儿园责任督学参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结合幼儿园督导工作实际进行选聘,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责任督学队伍。
第六条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进行监督。
(二)对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进行指导。
(三)受理、协助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幼儿园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依法办园情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
(三)卫生保健情况。
(四)保育教育情况。
(五)师德师风情况。
(六)内部管理情况。
(七)园务公开情况。
(八)完成其他交办任务情况。
第八条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观摩教育活动、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园所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进园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九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任督学应报告情况并督促整改落实。对各类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及时了解并上报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填写督导记录,向幼儿园反馈督导结果,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进行督导。
第十条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并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或举办者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各区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项经费和待遇保障。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未认真履职并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年度审核备案、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来源:(http://sjsjw.bjsjs.gov.cn/cn/news/info_159.aspx?itemid=1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