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1小时,总计564小时,第529日。
阅读《法,自由与强制力》完毕
施特劳斯学派在阐释康德的政治哲学时,认为作为克服道德和政治的分离的历史哲学的职责正是在于要指出“道德与政治在其中得以彻底统一的那种法权状态是历史进步的方向。”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道德和政治的统一是在法权状态之中实现的,并且他们进一步认为“康德的政治哲学实质上是法律学说”,“国家被界定为人们在法律之下的统一,这样的国家由法律构成,而构成这样的国家的法律是先天必然的,因为它们出自法的概念本身”。
康德意义上的改良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政治上的自上而下的改良,第二个方面是道德上的对于公民的启蒙和教化。从某种意义上看,这两个方面正好对应于一种外在于人的而规制人之行为的制度上的完善和内在于人之自身的某种道德上的完善,因此,康德的这种以改良的方式而达致的政治的完善就同时包含着这样的一种前设,即政治的最终完善依赖于这样两个方面——制度的和人自身的——所共同达致的那种完善。
任何政治的改良都只能对执行权力的某种缺陷进行改良,而对于立法权则不能有任何变更。因此,立法权在康德这里似乎成为某种原生的权力,一种永恒的支撑一种政治状态之存续性的东西,任何立法权力本身的变更都是某种政治秩序之根本性的转化,而这种转化在康德看来,从法权原则的意义上来讲,根本不应该通过革命的方式来加以实现,但是同时也不可能通过政治改良的方式加以实现,因为改良所针对的只是非根源性的执行权力。
对于公众的启蒙和对于人的教化以及由此而达致的那种人自身的完善——天赋的完满的实现——处于政治之善的一个基础性的位置。并且由此,我们亦可以看到古希腊的那种“人之完善- 政治之完善”的同构性的某种再现,在康德看来,教育的任务就是要把“人性之全部自然禀赋,通过自己的努力逐步从自身中发挥出来”,注434 并且因为人的这种内在的自然禀赋或者说人性就是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理性(reason),所以,人的完善也就是理性的完满的实现,而对于政治而言,其所依据的先天(a priori)的原则也正是以理性为根由的外在自由。因此,理性,这个启蒙时代支配当时的人们思想的原则就成为连接人- 政治的纽带,并且我们亦可以看到,康德对于古希腊思想的那种回应——在古希腊那里用以连接人和城邦的“幸福- 善”被康德代之为“理性-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