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我很欣赏德国前总理施密特的一个观点,政治家应当以宁静接受那些不能改变的,以勇气改变那些能改变的,用智慧分清其中的区别。”
最近偶然看到这句话,颇有感触,就以此为切入,说点自己的观点,欢迎大家一起来讨论和指正。
——————————————————————————————————————————————————————————————————————————————————————
显然我不是什么政治家,也不一定具备“分辨哪些能改变和不能改变”的能力,但无论做出任何改变前我们都应当先对“事”有较为清晰的理解,降低改变的错误风险或提供决策依据。
观点一:互联网不是一个行业
虽然常常听到有“互联网行业”这种口头上的说法,但严格讲,互联网只是一种基础设施。它可以支持许多不同的行业,例如它和零售结合形成了电商(零售是行业,电商是零售与互联网结合后创造出的商业模式,下同),和社交结合形成了社交媒体和在线社交,和金融结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和教育结合形成了在线教育,诸如此类。同时它也催生出新的行业,例如:最后三公里配送。
互联网企业则是依托互联网进行上述行业经营的公司,所以互联网不能算是一种行业,它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应用贯穿了各个领域,为各种行业提供了支持和帮助,这些行业可能是独立的,也可能是相互关联的。
观点二:互联网企业衍生出了互联网思维(抽象)
结合过往的工作经历,我总结了一些共有特征,或许不能完全覆盖或严谨表达“互联网思维”,也算是“工作方式”的体现。
1)数据驱动: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来发现趋势和机会,并使用数据来支持决策。(虽说实操中大多来自老板和臆想,但出发点都是业务为核心,推动业务快速发展)
2)组织扁平化:所有职能部门和角色都是为业务服务,有点呈现线性化,大家的行为高度连贯(同步落地到产品)
3)用户驱动:通过了解用户需求和行为来设计产品和服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用户驱动是一种方法,通过满足用户需求进一步推进业务发展的方法)
4)敏捷: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并进行业务模式或业务逻辑的调整,并落地到产品。
其实上述四点更像方法(论),在实操层面,产品的落地尤为重要,所以“产品”的差异化认知将贯穿我后续大部分的观点。
观点三: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不同场景下,“产品”定义各不相同
差异1:不同行业 (汽车制造&教育培训&家政)
在汽车制造中“产品”是汽车(实物),用户为购买汽车付费,产品具备明显的生命周期。
在教育培训中“产品”是知识(虚拟),用户为知识付费,产品不具备明显的生命周期。
在家政行业中“产品”是服务(实物),用户为服务付费,产品不具备明显的生命周期
上述不同在于产品的形态:虚拟和实物。相同在于,当其具备销售属性后,都可以定义为“商品”。
差异2:不同商业模式 (电商&互联网金融&自助餐&软件售卖)
电商属于零售行业,“产品”是信息撮合服务(虚拟),通过基础服务或增值服务盈利,产品不具备明显的生命周期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行业,“产品”是“钱”(这里不讨论钱是实物还是虚拟),通过利息盈利,产品不具备明显的生命周期
自助餐属于餐饮行业,“产品”是食物(实物),通过售卖食物盈利,产品不具备明显的生命周期(此生命不是指食物的可食用周期)
软件售卖属于IT行业,“产品”是软件(虚拟),通过售卖软件盈利,产品具备明显的生命周期
在商业模式加持下,产品更加细分,更加具象化,差异不再局限形态,具备销售属性后任然都是“商品”
差异3:不同场景
任何行业或商业模式,都需要“载体”帮助交易双方或多方进行交互。传统模式下,零售行业、金融行业,餐饮行业都需要店面作为业务开展的载体。而互联网模式下,为了能覆盖更多的用户,出现了全新的载体(暂且叫做互联网载体吧),也可以理解为工具,例如淘宝,京东,微信,招联金融,PC时期表现形式是网页,移动时代是APP,这些都被称作为“产品”。它具备极高的个性化和差异化,对外代表了品牌形象,对内是业务规则的集合。
之所以“互联网载体”被叫做“产品”是因为:互联网让虚拟服务类的产品与互联网载体更容易融合成整体(但不绝对)
互联网依托设备,不断丰富了人机的交互方式。当商品为虚拟态时,它更容易与载体进行结合,因为载体本身就是虚拟的。特别是平台类业务,淘宝连通买卖双方,提供的信息撮合服务,“产品”与“载体”结合成了一个整体。同类的例子非常多,譬如微信,QQ音乐,阿里云等等。
所以我把产品分为:商业产品(商品)和业务产品(产品与载体融合为一体),两者不在同一纬度。
但,不是所有的行业或商业模式,都需要载体(但是我还没找到不需要的,只是单纯觉得载体不是绝对的)。
PS:O2O的商业模式就是实物产品和互联网载体不能融合成整体的体现,线上获客&交易,线下得到产品。例如:58到家,生鲜超市,
观点四:to C产品和to B产品的不同是因为商业模式的不同,不是因为面向对象导致的不同
经常有看到说“做C端产品和B端产品,因为面向个人消费者和企业级消费者是不一样的”
这里的B端产品通常泛指软件应用类产品,比如财务管理系统、仓配系统、办公协助系统等(包括私有化或SaaS交付),往往是基于某个业务领域,解决客户在办公或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提高效率。结合上文,售卖软件应用类产品属于IT行业,归类为商品。
这里的C端产品通常泛指为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产品,比如我们常用QQ音乐、抖音、淘宝等个人用户可使用的应用程序软件。结合上文,这类产品归类为业务产品。
这句话有两个错误:
错误1:“由于C端和B端产品拥有相同的产品表现形式,用使用对象的不同去掩盖了行业不同或商业模式不同的本质区别”
C端产品不是一类产品,(如淘宝或微信)两者根本是不同的行业和不同商业模式,更不是IT行业。而B端商品属于同一个行业(IT),同一种商业模式(软件售卖),只是产品本身不同(应用场景不同)。
错误2:将B端产品定义为售卖给企业的软件类商品
to B的产品有很多,例如阿里巴巴1688,找钢网都是为B端服务的平台,也是典型的业务产品,属于不同行业但商业模式类似的产品。
出现这样的错误,就是因为对于产品认知不清晰所导致的。
其次C端和B端产品的说法也会运用到同一产品不同的产品端(面相消费者叫C端,面相内部运营人员叫B端)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