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在实务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规定理解并不透彻、适用并不完全合规合法,下面就试用期相关误区进行“拨乱反正”。
(一)不合理的约定将导致试用期无效:
1、不该约定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满3个月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实务中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存在2年合同期限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那么属于无效的约定,多出的1个月会被归为正式合同。
3、只约定试用期或者多次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自作聪明”与劳动者签署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再签署正式合同,这样的试用期合同是不成立的,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试用期,所谓的“试用期”将被视为正式合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不论这个员工办理多少次入职、离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无正当理由延长试用期期限。实务中对试用期内的员工不满意但是又没有将其解雇,就想着“投机取巧”在试用期延长上面做文章,如果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也是无效的。
(二)关于试用期规定的其他解惑点:
1、试用期是否可以口头约定?不可以,试用期应当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法定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形式订立;
2、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视情况可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就是说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用人单位充分举证证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试用期是否需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4、劳动者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程序上还是要做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