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不公示行不行????

左左已经被外派到南岸区规资局服务,为期一年。

接同事的班,第一周主要是任务交接,逐步进入状态。

1、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是城市、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很抽象?专业术语太多?看不懂?

没关系,你只需要知道两点:
1、它是一种法定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2、它规定了每块城镇土地建什么、房子最多能修多少、多高、绿地建多少,幼儿园、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设施类型和规模等。

2、控制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程序是怎样的?

规划编制具体程序,可以查阅《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总体而言,全国都大同小异,各地方略有不同。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一句话,规划修改程序很复杂。

3、一般技术性修改简化程序的重庆实践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重庆的城市建设速度快于城市规划学科、规划技术的发展速度。为了保障供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稍显仓促,不太具备前瞻性。

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土地利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公用设施规划编制不合理、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问题逐步浮现。

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与日俱增。

为规范和简化控规修改程序,2016年渝府发14号文,明确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管理办法。

对于不涉及地块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等强制性条款修改的,都可采用一般技术性修改简化程序,管理权限下放到区规资局。规定对于涉及利害关系的一般技术性规划修改,须公示7天。

但,对于不涉及利害关系的一般技术性修改,是否需要公示,在14号文中并未明确。这就是給区规资局自由裁量、自由判断的发挥空间了。

4、潘多拉地块修改用地性质采用一般技术性修改程序

到分局第一周,交接的第一个在办任务,是关于南岸区第二季度土地出让计划中的潘多拉地块(以后涉及具体项目、地块时,都称作潘多拉),目前正在办理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函手续。

为保障潘多拉地块的出让,区分局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拟供红线、规划条件细化等,恰逢重庆市规资局减量提质运动,对于居住地块,强行减量,容积率按照“内环以内不超过2,内环外不超过1.5”的原则控制,所以潘多拉地块在条件细化会时遭遇了市局砍量要求,并强行按照一般技术性修改程序进行公示和规划修改入库。

本以为被砍掉近1万方的建设量后,即将迎来风雨之后的彩虹,潘多拉项目可以按程序合法规划条件。却又赶上新的土地出让要求“混合用地性质不能出让”——潘多拉地块是住商混合用地,而上一次一般技术性修改程序并没有调整用地性质(一个晴天霹雳)!!!又要规划修改!!!

潘多拉地块需要从用地性质为住商用地,修改为纯居住用地。

生活中,居住小区都有商业裙楼,大多数住宅楼下都有商业,所以一般看客可能不知道住商和纯居住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但是,从规划上,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住商用地的商业配套开发量必须占比达到30%-40%,住宅开发仅占60%-70%;纯住宅用地是商业开发量不超过10%。

潘多拉地块在2019年4月25日入库的规划修改方案,用地面积减少,住宅开发建设量、总建设量都大幅减少,且修改后的总建设量1.08万方,比调整前的住宅开发量1.42万方,还要少0.34万方,更别说还减少了商业开发量。

由于是规划修改后出现的混合用地无法出让的要求,所以,市局为了支持南岸区发展,同意按一般技术型修改程序,入库后按程序合法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出让。

5、潘多拉地块规划修改到底要不要公示?

潘多拉地块,被纳入了南岸区第二季度土地出让计划。
6月30日前,区规资局必须将规划条件函发出去。只有17天了,时间紧急!!!

若按照常规一般技术性规划修改程序,公示时间为7天。一个月公示两次,下次公示登报时间是6月22日,24日开始公示,6月30日公示结束……

呃,肯定是不能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完成土地出让计划了,要挨板子……

如果,如果,为了保障土地出让进度,就不公示了吧?

根据14号文,涉及利害关系的必须公示7天,那意思就是“不涉及利害关系,就不须公示了”。

请示了科长,科长说:分局没有这个先例,先问问其他区县有没有这么操作过,情况是否普遍,然后在请示下分管局长……

电话问了其他分局同事,果然其他分局确实有过先例,据说还不少,但其中关键“看分管领导的风格”。

带着这样的咨询结果,我们把潘多拉项目汇报给了分管局长,局长问了个灵魂拷问的问题:这个地块修改是否涉及利害关系人呢?

同事zp说,地块没有出让,只是修改用地性质,不涉及利害关系人,为保障土地出让进度,就不公示了吧……

我说:你说这个涉及利害关系人就涉及,说不涉及也不涉及……

局长说:抱下周一的业务办公会商议,土地利用工作组参会……

嗯,南岸分局的领导还是比较小心谨慎的。

我咨询了院里这方面的专家(当时14号问出台时,就是他给我们所有人呢逐条解释的)。

1、各区确实有没公示的情况,但很少。
2、不涉及利害关系,一般指地块本身及周边都未开发建设。若较真儿,本潘多拉项目规划修改实质是调减商业、增加居住,调减商业对周边居住的居民就会有影响……

到底,潘多拉项目规划修改是否公示,得等下周一业务办公会商定。

我的个人建议是:合规合法,公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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