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看到几组数据,2018年全国结婚登记1010.8万对、离婚登记380.1万对;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926.0万对、离婚登记404.3万对;2020年一季度全国结婚登记155.7万对、离婚登记61.2万对,结婚登记对数逐年下降、离婚登记对数逐年上升,已是不争的事实。除了离婚登记数量增长之外,结婚成本也是在逐年攀升,30年来增长了约150倍。这里面似乎有两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一是婚姻成本的增长显然并没有稳固婚姻的保质期,二是自由恋爱相比较过去的包办婚姻也没有加固婚姻的存续期。接下来,我们就从金融的角度出发,思考一下中国式婚姻。
婚姻究竟是什么?不同角度对婚姻有着不同的理解,文学家认为婚姻是爱情产物也是爱情的坟墓;哲学家认为婚姻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社会学家认为婚姻是社会协作的需要;政治学家认为婚姻是政治的需要;生物学家认为婚姻是繁衍的需要;经济学家认为婚姻是交易。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婚姻首先是经济的需要。男女双方通过婚姻组成一个家庭,这其实就是劳动组合,通过分工协作来扩大总产出,从而获得更好的生活供给,比如我们所熟悉的“男耕女织”,其就代表了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的传统农业社会的基本生产模式,也成为了农业与家庭手工业长期结合的基础。所以说,婚姻使得男女双方组成了以“家”为核心的生产单位,从而更好的解决温饱问题。
其次婚姻是避险工具。男女双方通过婚姻组成家庭生育子女,从传统意识来讲,中国人对“男孩儿”的重视程度要远远大于“女孩儿”,因为“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是两个根深蒂固的思源。“传宗接代”是接续后代传延宗族,这是私有制社会的典型特征,这还是属于经济范畴。“养儿防老”就是避险,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传统社会的金融观》中提到“传统社会没有养老保险,人们普遍是依靠“养子防老”。“养子防老”这种体系不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是在解决家族成员间的生存风险,本质上是一种跨期保障。
再者婚姻是跨期信任的基础。传统社会的跨期信任需要建立在一定关系之上的,最稳固的关系就是血亲,其次是姻亲,再者是宗亲。通过婚姻让两个家族之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由此延展开来,这种体系可能会将几个家族链接起来,比如红楼梦中,贾、史、王、薛四大家族就是通过“姻亲相连“形成了盘根错节、荣损与俱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个家族即使成员再多、人丁再旺也难以解决的风险挑战,而且这种婚姻所形成的关系的稳定性要远远高于商业的契约关系,所以说婚姻是一种特殊契约关系。
婚姻是为了爱情吗?婚姻按理说应该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应该由男女双方来决定。然而,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此。因为传统婚姻的特性决定了,婚姻绝不仅仅是男女两个人的事情,其涉及了背后很多人的利益,感情这种男女之间非常个性化但却难以衡量的东西反而变得没有价值了。什么才是有价值的呢?一定可以衡量的,所以中国式的婚姻讲究“门当户对”。门当和户对最初是指建筑的一种规制,代表了户主家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只有双方门道相当、社会地位、经济情况、教育背景、职业相当才算是门当户对,门当户对的家庭间,三观也相当,才能形成稳定的交易和风险对冲。
婚姻的保质期为什么越来越短?按理讲,自由恋爱的婚姻应该更加和谐、感情应该更加稳固,可事实上,离婚率反而不降反升。为什么呢?其核心还是社会的发展使得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婚姻不再是一个生产单位,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可以自食其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获取高质量的生活,不再需要分工合作;其次婚姻不再是避险工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金融市场的发达,较好的解决了“养子防老”这个问题。对于婚姻是否还是跨期信任的基础,有个观点就是自由恋爱式婚姻的跨期信任度要低于跨期价值交换式婚姻的跨期信任度,但这个观点目前缺乏数据的验证。
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爱情历来不是人类婚姻的前提,只是西方在爱情征服婚姻的道路上比东方要早一些。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婚姻的生产功能和避险功能逐步被取代,必然会使得婚姻的自由度增加,从而导致了婚姻保质期的降低。
此外,婚姻作为一种特殊契约关系,在传统社会中,这种契约可以说是粗糙的、模糊的,就是说它不可能像商业契约那样把各种未知情况下的损失分担、利益分配都列得清清楚楚,再辅以很多仪轨、规则、伦理、道德等,虽然婚姻的感情基础差、自由度低,但反而相对稳固。现在,通过制度把双方的财产情况、利益分配、财产分割等各种情况都写得十分详尽,虽然从制度上保护了产权和契约的可执行性,但也使得婚姻这种特殊契约关系更趋向于商业契约关系,这就可能让双方从结婚之前就开始为离婚做准备,到头来反而不愿意巩固婚姻关系。
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这种产权与合约保护制度恰恰是经济深化发展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我们也就无法从交易、金融投资中获取预期的结果,从而增加跨期价值交换的不确定性。无论是传统社会的儒家体系,还是现代社会的法律法规,乃至血亲、宗亲、姻亲等社会结构,从其发展脉络上,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跨期价值交换提供了跨期保障。那对于跨期价值交换过程中的的风险分散又是如何解决的呢?我们将在下一期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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