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作为妇产科医生,我们比谁都清楚,每一次终止妊娠手术的背后,几乎都有一段说不出口的苦衷。前几天碰到的一位孕妇,孕早期,因为家庭经济实在困难,一个人要养活一大家子,自己签字要求做手术。她的丈夫却冲到科室来,情绪激动,说没有他的同意谁也不能动这个手术,还扬言要请律师告医院。这种场面,相信很多同行都遇到过。那么问题来了:医院如果尊重孕妇本人的意愿做了手术,她丈夫到底能不能起诉医院?医院会不会因此败诉?这个法律底线,必须得说清楚。
先说最核心的一句话:终止妊娠的最终决定权,百分之百归女性本人。这不是医院的立场问题,也不是医生敢不敢担当的问题,而是法律白纸黑字写明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得非常清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换句话说,生,是她的权利;不生,同样是她的权利。这两者是并列的,不存在哪一个需要征求别人批准的问题。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这句话的意思再明白不过了:当孕妇本人和家属意见冲突的时候,法律已经把立场摆得很正了,以孕妇本人的意愿为准,而不是让家属来替她做决定。
很多丈夫在诊室里会反复强调一句话:“孩子是两个人的,凭什么她一个人说了算?”从情感上,我们可以理解这种失落和不甘,但从法律上,这句话站不住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条款不是一句笼统的原则,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复权衡之后给出的明确态度。道理其实不复杂:怀孕这件事,从头到尾都发生在女性的身体里。孕吐、激素变化、子宫增大、十个月的身体负荷、分娩时的剧痛与风险、产后的恢复和可能留下的后遗症,全部由女性一个人承担。正因为如此,法律才把身体权和医疗自主决定权放在了最高的优先级上。丈夫有生育的期待,这份期待值得被理解和尊重,但它不能变成控制妻子身体的法律依据。
回到文章开始这个具体的场景。孕妇本人意识清醒,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要求手术,本人签字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只需要履行对患者本人的告知义务,说明手术风险、替代方案、术后注意事项,取得她本人的书面同意,就可以依法实施手术。不需要配偶签字,不需要配偶到场,甚至不需要事先通知配偶。有同行可能会担心,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不是提到过“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吗?这个顾虑可以打消。该条款在后续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以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已经被更明确的上位法所更新。现行的法律原则是:患者本人能够自主表达的,应当以患者本人的明确同意为准;只有在患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紧急情况下,才需要家属签字。所以,这位孕妇自己签字,医院做手术,程序上完全合规。
那丈夫如果真去起诉,法院会怎么处理?答案很明确。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裁判口径高度统一。2025年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妻子因职场压力和夫妻感情不和自行前往医院终止妊娠,丈夫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直接驳回了诉讼请求,明确指出丈夫的生育权必须以妻子自愿为前提。广州也有类似案例,丈夫以医院为妻子做引产手术未告知他本人为由,认为医院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起诉索赔,法院同样认定医院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些判决背后的逻辑是一贯的:医生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妊娠妇女的要求为其终止妊娠,是保护妇女不生育自由的重要手段,医生和医疗单位并不因此对该妇女的配偶承担侵犯生育权的责任。说直白一点,丈夫告医院,法院不会支持;医院按照孕妇本人意愿做手术,不违法、不侵权、不需要赔偿。
不过,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我们在临床中确实会遇到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法律上没有风险,但现实中丈夫在科室里闹、堵门、威胁医生,甚至扬言要打官司。这种压力落在我们身上,是很真实的。面对这种情况,我个人的经验是,首先要稳住自己的专业判断,不要在诊室里和家属争论法律问题,争论只会激化情绪。可以明确告诉他:“我们理解您的心情,但法律有明确规定,医院必须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如果您对妻子的决定有异议,这是你们夫妻之间的家庭事务,我们医院无权介入,也不能因为家属的反对而拒绝为患者提供合法的医疗服务。”同时,建议及时报告科室主任和医务科,必要时联系医院保卫部门。如果家属的行为已经构成威胁或扰乱医疗秩序,医院有权报警处理。
我还想多说一句心里话。法律保护的是女性的身体自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作为医生就完全没有温度了。在告知孕妇本人手术风险的时候,如果她情绪低落、犹豫不决,我们可以温和地问一句:您有没有想过再和家人沟通一次?这个决定对您来说是安全的、自愿的吗?这些问题不涉及替她做决定,而是在尊重她权利的前提下,确保她是在充分知情、没有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如果她是在家暴、经济赤贫或者伴侣完全不负责任的情况下选择终止妊娠,那我们更应该做的,是让她感受到在诊室里她是被当作一个独立的人来对待的,而不是被当成谁家的媳妇。
生育这件事,承载了太多期待、压力和矛盾。但法律之所以把决定权毫无保留地交给女性本人,是因为没有人比她自己更清楚,她的身体能承受什么、她的生活能负担什么。丈夫可以遗憾,可以难过,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他不能替她怀孕,不能替她承担分娩的风险,也就不能替她决定是否继续妊娠。医院尊重孕妇本人的自愿选择,按照诊疗规范操作,就是守住了法律底线,也守住了对一个人最基本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