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PG one的“万磁王事件”,想到了中国商标史上第一桩诉诸司法的案件。
女孩子们应该都知道“谢馥春”这个国货品牌。它同样也在我国的法制史上,占有一席之地。
1963年美国漫画《X战警》问世,“万磁王”这个虚拟角色首次亮相,在漫威粉丝中有着不小的热度。
而在最近屡屡刷屏的Hip-hop音乐选秀节目《中国有嘻哈》中,凭借节目走红的说唱歌手PG one,在很多节目里,也提到自己绰号叫“万磁王”,粉丝非常买账。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有时往往不是“我站在你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而是:你叫“万磁王”,我也叫“万磁王”——然后双方粉丝开始争夺这个称号。
有热心的漫威粉丝,还去商标局网站上下求索,结果真找到了漫威注册的万磁王商标。
这下,争论焦点之一就成为:歌手PG One对“万磁王”名称在商业宣传活动和音乐创作中的使用,是否涉嫌商标侵权。
事件孰是孰非有待法律认定,不过让我欣慰的是,“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侵权人应该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这并非一蹴而就。
借此热点事件,我今天给大家讲讲有着“远东商标第一案”之称谓的“谢馥春‘五桶为记’商标维权案”,它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宗品牌维权案。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国人第一次拿起法律作为武器,捍卫自己的商标权。
【混乱“商战”,香粉业老大的没落】
“战争”始自扬州,但扬起的不是“硝烟”,而是“香烟”——维权方“谢馥春”,是清末民初有名的香粉商铺。
一夕维权,多日酝酿。这就得提起另一家资格更老的业内“前辈”,戴春林。
隋朝大运河的开通,将长安(今西安)、洛阳两京,同东南出海口扬州相连。如此,便沟通了陆上和海上的丝绸之路。两条“丝路”之上,外国商人转运的香料和药材你来我往,源源不断地交换着中国瓷器和丝织品。
隋唐,扬州是国际香料集散地;两宋,文人发展香道,造就了扬州香文化的繁荣;至明末,扬州便诞生了独特的产业:香粉业。
扬州香粉,享誉天下,堪比今天姑娘们眼中的香奈儿五号和资生堂粉饼。
开设于明代崇祯年间的戴春林,正是经营香粉的龙头老大。《扬州画舫录》记载:“天下香料,莫如扬州,戴春林为上。”
曹雪芹据说曾在扬州小住。他的神来之笔,不但能让林妹妹宝姐姐们吟诗作赋,还为红袖添香、群钗增艳。
平儿挨凤姐的打,宝玉帮她补妆,取出的上品粉饼,是由“紫茉莉花种研碎了,兑上香料制的。”其粉质“轻白红香,四样俱美。”而且还不卡粉!宝玉过生日,蒋玉菡行酒令曰:“女儿愁,无钱去打桂花油。”此外还有北静王赠给宝玉的鹡鸰香念珠、宝钗丰腴腕臂上箍着的红麝串,袭人荷包内的梅花香饼儿……都是当时扬州有名的香粉、香油、香件。(PS:紫茉莉花有人说就是地雷花……)
康熙六次南巡,扬州地方官员贡物之中,必有戴春林香粉,深受后宫娘娘们喜爱。曹家预备过四次接驾,想必曹雪芹笔下的暗香浮动,就是对戴春林产品的真实写照。
那时的戴春林,声名远扬、日进万金。最鼎盛时,光上海昼锦里(今山西中路一带),就开了三四十家分号。但这番风光,也像元妃省亲般好景不长。
戴春林的没落,正是由于商标的假冒和仿冒。
清末民初流传一首《扬州竹枝词》:“浓香阵阵袭衣襟,冰麝龙涎醉客心,真伪混肴难辨认,钞关无数戴春林。”有许多瞅着戴春林发财眼热的不法商人,干脆将自己的同类产品,贴上戴春林的标识贩卖。
中国古代,通过在招牌和幌子上写明商铺名称或经营内容,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标记——这就成了商标的雏形。
我们常说的“老字号”中的“字号”,指的就是商铺名称;“老”暗示字号可以积累商业信誉。俗语更有云“砸招牌”,字号往往写在招牌上,招牌砸了,辛苦赢得的商誉也就没有了。
可见古人对商标的价值,有一定认识。可惜那时没有商标概念,更没有商标法,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也就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
于是,在疯狂混乱的假冒仿冒行为中,在缺乏法治监管的市场无序状态里,戴春林的经营日益惨淡,只得关张歇业。
【不当软柿子,后继者的雄起】
戴春林萧条了,可香粉师傅们得吃饭。大拿们便纷纷跳槽谢馥春。
谢馥春开业于道光年间,资历可没戴春林老,但架不住老板谢宏业会搞事情,生意做得是有声有色。
先是会起店名。东家姓谢,同“凋谢”联系到一起实在晦气,便取名“馥春”。花谢花又开,春天还会来,又经营化妆品,怎么听怎么给力。
再就是开店不选黄金地段,却选择运河码头。其妙处就在于,不但避开竞争对手,同时还能靠近原料交易市场,加之附近商家大户如云,自然不缺市场。
除传统产品,神助攻还得靠新技术。药材同香料是扬州外贸的主角,谢馥春就地取材,将中药应用于香粉制造,令产品获得了“治愈技能”。比如,谢馥春头油均以药材泡制,增加了乌发、止痒、消炎的新功效。尤其有种冰麝油,其中加入冰片,能治疗烫伤,大受市场欢迎。
谢馥春雄起。许多小香粉店,放在资金技术上的脑筋还有限,搞假冒倒是“能”得不要不要的。顶着谢馥春名号的假货如雨后蘑菇般成堆出现,令谢馥春也陷入了戴春林当年的困境。
“五桶为记”商标的诞生,正是谢馥春防假冒的产物。
当时谢馥春由谢箴斋主持店务。这位前辈很了不起,认识到商标和品牌的巨大价值。在马口铁没传入中国前,香粉店装头油的容器是竹筒。头油是大众产品。谢箴斋便拿五只竹筒放在柜台上,起名为“五桶为记”,象征五路财神临门,财源茂盛,利达三江。又将其制成文字加图形的商标,用以标记产品。
但这一招,在没有商标法的晚晴,是只防君子不防小人。再说毛竹漫山遍野都是,仿冒没有技术困难,你“五桶”,我也“五桶”,都成一桌麻将了。
然而时代进入民国。
1912年,北洋政府于北京成立。由于商标管理法律尚不完备,国内厂商使用的商标,均由工商部商务司保商科代为登记备案。从法律意义上,这些挂号、备案的商标,还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
但好歹至此,我国商标的管理工作,终于从混乱无序,逐渐纳入管理。
就在同年,谢箴斋也做了一件大事:将“五桶为记”商标登记备案。
【保住胜利的果实,并不容易】
谢馥春品牌辛苦获得的商誉,遭到同行群狼食肉般的践踏瓜分,谢箴斋气愤之余,一纸诉状,将侵权商铺都告到了江都县府。县知事(民国初期县级行政长官)很靠谱,取证查实后,立刻下令其他商铺不准使用谢馥春的“五桶为记”商标。
权益被法律承认并保护,令谢箴斋非常开心。他找人在黑漆木牌上画上红色“五桶为记”商标,连同谢馥春老铺的招牌,并列店堂南北。又以金字手书告白一则:“本店城内仅此一家,此外并无分铺,请认清辕门桥谢馥春老铺五桶为记商标,庶不致误。”以昭顾客。
然而事情没完。也不知是禁令缺乏执行力,还是同行故意跟谢馥春干仗,几天内,扬州城居然惊现13家谢馥春香粉铺。这帮家伙还振振有词地搞起流氓逻辑:天下同名同姓的多着呢!
谢箴斋毫不气馁,继续走诉讼途径,官司从县府、省府,一直打到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1913年收案,而那年正赶上机构改革,商标法规也急需完备和修改,各种不成熟。一直拖到1915年,大理院(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方才做出裁决:“五桶为记”商标在民国二年(1912),经北洋政府工商部注册,取得专用权;其他店铺不得冒用“五桶为记”商标及“谢馥春”牌号。
而后,大理院查封了扬州所有冒牌“谢馥春”。谢箴斋随即将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书复本,置于玻璃镜框内,悬挂到店堂醒目位置。
同年,谢馥春漂洋过海,其所制香粉,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获得银质奖章。
“远东商标第一案”,最终以谢馥春胜诉而告终。
此胜并非“完胜”。
“谢馥春”招牌是没人敢打了,但想沾谢馥春光的无良商家,玩起了花活儿——近似商标。一时间,“射馥春”、“谢复春”、“大馥春”、“老馥春”这些“李鬼”们,层出不穷,令人哭笑不得。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民国成立伊始,商标管理法律的不完备,以及商标诉讼程序的混乱。在时间上,我推测万国博览会的银奖,有可能对“五桶为记”商标很快获得注册起到了“倒逼”作用。毕竟,我国第一部完整的商标管理法律,要到八年后,才会诞生。
【敢为天下先,意义深远】
即便遗留问题很多,谢馥春维护商标权的尝试,是有积极意义的,极具“敢为天下先”的勇气。
这一案例,也很明白地将商家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恶果展现出来。
商标用来标记商家的产品和服务,它只能同该商家本身建立唯一联系,商誉也归属于该商家。商标假冒仿冒的后果,就是切断和篡改这种联系,降低商家品牌对买家的影响力,从而为商家造成经济损失。
比如,鸭蛋粉是谢馥春招牌产品。上海戏剧界至今流传梅兰芳先生没有它便不肯化妆的故事。
假设两种情形:
【情形一】梅先生差我去买谢馥春鸭蛋粉,我买了贴着“谢馥春”商标的假货,结果梅先生一用,惊呼“粉质下降怎生如此之快”,一气之下便不再使用谢馥春鸭蛋粉。
【情形二】我买了“李鬼馥春”出品的鸭蛋粉,梅先生觉得质量还行,又比谢馥春便宜,就干脆改用“李鬼馥春”鸭蛋粉了。
在以上情形下,谢馥春的信誉和影响力被削弱。钱自然就赚得少了。
品牌影响力就这么重要?
当然!
为什么国外大公司喜欢收购我国著名民族品牌?可真不是拿来经营的,而是一种“毁灭性收购”,买来后即雪藏不用。它们深知这些民族品牌已积累了深厚的商誉,因此就是要通过长时间雪藏,斩断它们对国人的影响力,以此为自己的产品开辟市场。
可那时候咱们不懂啊,好多品牌就那样卖出去了,等大家回过味儿来,已经满是忧桑。
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商标权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市场,能存在商誉完整、品牌影响力不受损害的企业。而一个没有强大民族品牌的国家,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占领自己的市场,难以发展起健康的市场经济。
所以,往小了说,保护商标权,可以让商家获得更多收益,累积更多商誉。往大了讲,商标代表的品牌知名度如何,影响力高低,是衡量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历史是在发展的。
以前,国人不富裕,市场环境也不够开放,对商标保护的认知有限。同样的东西,真伪只差一两分钱,就可能让人抛弃真品。现在大家日子过得越来越好,购买力提高,相应地,对品牌的认同也在一起提高——反正不差钱,为啥我不用个好的?
而且,从“万磁王”商标权的讨论声中,我看到:商标权的保护,已经不止写在《商标法》里,不止是法律从业者关心的事,更被大众所认同,成为所有消费者、经营者所共同追求的目标。
……
故事其实还有后续。
戴春林和谢馥春,在建国后,获得了品牌的新生。它们使用新商标,在新时代里继续累积着商业信誉,正将更多更优质的产品,带给广大消费者。
而故事的主角,尘封已久的“五桶为记”商标,也并未走入历史的故纸堆:2008年,它正式成为注册商标,从漫长的失落中,最终回归。
故事讲完了,并且,这绝不是一篇软文。
— END —
燕王曰:
商品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绝对是重中之重。商家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不受侵害,也应该尊重其他商家的商标权完整不受侵害。在时代浪潮前,总有些小人物来给大家添堵——还理直气壮。法盲真的没有这么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