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3年2月12日入职A公司,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试行)》有相关规定:工作期间,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的;或观看、传播淫秽视频的,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签收回执显示:李某于2014年7月8日收到《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一本,并同意按手册执行。2015年8月24日,公司以李某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违反《安全奖惩制度》规定为由,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合同告知书。李某认可收到了公司的《安全奖惩制度》,但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该制度送达之后实行的违纪行为,故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000元。
【案例解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法定限度包括用餐、饮水、如厕等必要的生理行为。用人单位是由管理者、劳动者和客户等众多人群组成并活动的公共场合,在此场所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基本的礼仪公德。作为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对所在单位负有勤勉劳动义务,并应秉承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自身的职业形象。
李某签字确认的谈话记录显示其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该行为违反了勤勉工作的义务,客观上损害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和形象,更与劳动者基本的职业操守相悖。同时,根据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审批单、关于实施《安全奖惩制度》的决议可以看出该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李某于2014年7月8日收到了《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而谈话记录显示2014年7月左右李某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若仅以无法确认该行为发生的准确时间点而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失偏颇。
综上,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故对于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法定限度包括用餐、饮水、如厕等必要的生理行为。用人单位是由管理者、劳动者和客户等众多人群组成并活动的公共场合,在此场所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基本的礼仪公德。作为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对所在单位负有勤勉劳动义务,并应秉承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自身的职业形象。
本案中,李某认可其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故该行为违反了勤勉工作的义务,客观上损害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和形象,更与劳动者基本的职业操守相悖。同时,根据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审批单、关于实施《安全奖惩制度》的决议可以看出该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李某于2014年7月8日收到了《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而谈话记录显示2014年7月左右李某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若仅以无法确认该行为发生的准确时间点而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失偏颇。
一审法院对于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