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7月4日

任何一个问题在理论上一定至少有三种观点,正说、反说,折中说,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也不例外。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部分共同说基本上可以对应于上述三种观点。

犯罪共同说认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才可成立共同犯罪,同一构成要件行为必须在罪名上完全相同。按照犯罪共同说,一个人想杀人,一个人想伤害,两人一起犯罪,也不叫共同犯罪。

行为共同说认为,只要有共同的行为,一律理解为共同犯罪。如果张三以伤害的故意,李四以强奸的故意,一同殴打某女,两人成立共同犯罪。

这两种学说对大部分的案件的处理结论是相同,但是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则有不同,比如张三以伤害之意,李四以杀人之意,共同殴打王五,致王五死亡,王五身上只有一处致命伤。

根据犯罪共同说,张三、李四都不成立共同犯罪。那如果判断不出谁造成了王五的致命伤,根据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的原理,那就只能推定两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两人对死亡结果都无法承担既遂的责任。这显然不太公平。

但是行为人共同说就能解决这个难题,两人有共同的行为,所以成立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无须判断谁导致了致命伤。换言之,如果是张三导致的,李四要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如果是李四造成的,张三也要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因此一个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另一个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但是行为共同说也可能走得太远。甲、乙二人上山打猎,甲从望远镜中发现其共同之仇人丙正在草丛中休息,于是告诉乙抓住机会开枪。乙误以为草丛中之物体为猎物,于是开枪射击,导致丙死亡。按照行为人共同说,两人有共同的行为,所以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是这和刑法的规定是相矛盾的,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共同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这并不符合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定义。

因此,作为折中说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就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只要在犯罪构成中有重合部分,就可以肯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比如甲以盗窃意图,乙以抢劫意图,共同实施犯罪,由于盗窃和抢劫在盗窃的范围内有重合部分,故两人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张三想伤害、李四想杀人,被害人王五身上只有一处致命伤这个案件就可以很容易得到解决,毕竟伤害和杀人在伤害的范围内是重合的,所以两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刑法永远是在寻找一个平衡,在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个折中点,现实社会中不可能找到一个最完美的折中点,只能寻找到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点,或者说寻找到一个最不坏的折中点,部分犯罪共同说可谓这个折中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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