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杰为某公司厨师,月工资为6000元,2019年起小杰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其书面提出要求跨年休假并征得了公司同意。2020年2月3日,因疫情公司延迟复工复产至2月17日并要求小杰2月3日至14日期间休完19、20年的带薪年休假。小杰不同意,公司则要求其服从安排并向其支付了2月3日至14日工资。3月9日,公司复工复产,因小杰多次旷工,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杰提出公司未征得其同意就安排休假不合法,该期间工资应视为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并要求支付19、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被拒后,申请仲裁,仲裁被驳回。
理由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结语
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时,企业应当考虑劳动者实际情况,并依法履行协商程序,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也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接受用人单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