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并为对方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属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只定间谍罪。
行为人如果不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只知是境外组织,并为对方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的区别:
前者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没有要求这一点。如果是为境外提供,则构成前者。
第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的区别:
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题中,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为某国间谍戴某(其谎称来华投资)提供四份“机密”《内参报告》,黄某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另外,黄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而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应当与前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