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军哥
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刑拘,无论是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会因为你是明星就会让路,更不会因为你是个外国人就网开一面。
一个加拿大人,来到我们中国,给某些国人捧上了天,短短几年挣了二三十个亿,按理说他应该对中国寄予回报,他是对中国给予了厚保,强奸、迷奸多位祖国的花朵。
士可忍,孰不可忍!
今天总算有了个结果。
仔细想想此事,这件事或许比想象的更严重。强奸案,一般都是单对单的,单人指认,必须要要靠客观物证的支持才能坐实。
或者说强奸案不是有人报案就会刑拘,警方必须要有确实的证据。然而现实环境,尤其是时间过了这么久,强奸案留证据的难度太大。
但警方依然对吴亦凡实施了刑事拘留,那么就只有一种可能,吴亦凡事件中有未成年少女一事,应给确诊无误。
只要有未成年少女一事证据确凿,其他证据可有可无,有更好,没有也无关紧要。
希望这事以后,娱乐圈能清静几年。
涉嫌。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才能称为罪犯,其他都是涉嫌。
刑拘。一件有如此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子,如果没点东西大可默默调查好了,谁没事干搞个通报出来等日后挨骂。
刑拘的意思就是已经掌握完所有的证据链,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这时候证据已经完成存档了。没有证据不能关人的。
还有就是, 我们对刑拘这种通报是很严格的,不是有强力证据支撑,是不敢刑拘的,何况还发通报,说明案件基本以坐实,往下就是批捕了,怎么量刑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