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是任何系统结构存在的根本,也就是说系统结构一旦失衡就会倾覆,就无法存续。
自然系统的结构是自发成型的,如果没有外力干扰,就能够保持均衡。社会系统则是人为构成的,如果社会系统构成过程接近于自然系统,也就是能够自发形成,社会系统就能够达成均衡,但是,恰恰由于人为因素介入,使得社会系统形成与运行常常表现出与自然系统的不同。
所谓自然系统是由事物自然属性构成的系统,如果这样描述显得比较抽象,结合社会系统的非自然属性就可以理解。
社会系统的非自然属性是指构成社会系统主体的人具有的欲望导致的,欲望是只有人才具有主观属性,其他任何自然系统中的主体都没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协调人与人关系建立信任必须要有足够的投入,而自然系统中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不需要,相互之间的信任就是自然的。
这也就是说,人为了自身需求建构社会系统初期心态就是失衡的,也就是建立社会系统的发心就是为了自己,而不是为了他人,但是,他人又是社会系统的基本组成,离不开他人,所以为了能够获取他人信任,就必须为自己的同时也为了他人,这就存在为他人需要付出、付出之后又有回报的不确定性的现实问题。
面对这种不确定性,如果一方首先付出,另一方给予积极回应,这就达成了平衡,由于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形成的对应关系也就具有了广泛性,如果这种平衡能够在这样广泛的联系中形成,社会系统就具有了自然系统均衡的属性。
但是,这种均衡显然是一种理想的状况,真实的状况是一方不愿意付出就想有回报,就如同俗话说的“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仗”一样,总希望他人首先付出,这样降低了自己的风险,但显然不可能基于人与人的信任,也就很难有完善的社会系统,甚至就没有系统。
虽然不乏人为的社会“系统”,但这种系统失去了自发的属性,完全是靠某种强制力维系而成,也就不可能达成均衡,所以,观察各种各样的人的强制力维持的社会,无一不是危机四伏、风雨飘摇,最终难逃垮塌之命运。
可见,社会系统基于自利的发心而起,但是,只有在利他的过程中才能形成均衡稳定系统,现实中的社会结构与人的行为即是相互融合、密切关联、相互信任,虽然看似存在有各种各样制度规定,其作用不外乎只是人自身行为自律的准绳而已,真正体现了制度约束与道德约束的统一效应。
然而,在强制力维持中社会中,道德只是自我标榜的口号,制度则成为绑缚多数人的绳索、少数人钻营投机的工具,对于拥有强制力的极少数人,道德不过是这些人愚弄多数人的引魂幡,制度则是这些人烂施淫威、随心所欲的象征性载体,总之畸形是这种社会结构的固有属性,无耻是这种社会的基本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