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与李佳是生意场上多年的朋友,前年王鹏因开户外装备商店资金短缺,就向李佳借了10000元钱。今年年初因为王鹏有事急需用钱,就把商店转让给了李佳,商店里面的商品经核算价值10600元,与前年向李佳借的10000元借款抵消后,李佳还欠王鹏600元钱,因为当时李佳身上没有带现金,就给王鹏写了一张欠条“今欠王鹏现金六百元整”。
因为李佳的字迹比较潦草且当时写的比较着急,因此李佳所写的欠条中“百”字写得非常的潦草,并且与“万”字极其的相似。三个月以后王鹏拿着李佳所写的上述欠条要求李佳返还自己六万元欠款,李佳拒绝后两人因此产生纠纷,王鹏一纸诉状将李佳起诉到法院。那么法院会支持王鹏的诉求吗?法院将如何查明真相呢?
法律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则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没有法定的鉴定部门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来进行鉴定。因此面对王鹏与李佳的争议,法院便指定某鉴定机构对李佳所写的欠条进行笔迹鉴定。
最后对该欠条的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欠条与李佳所写的其他样本在书写水平、书写格式等书写习惯特征反映一致,因此认定欠条上所写的是六百元而不是六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佳仅需偿还原告王鹏六百元钱,并驳回王鹏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