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记录
7.1 在对局过程中,双方对每一回合都要逐着记录,力求清晰准确。每连续漏记4着,判犯规一次。
7.2 如困一方的所剩时限已不足3分钟,该方暂缓履行
7.1款规定,但一俟转入下一时限,必须首先补全漏记着法后,方可行棋。
7.3 对局终了,裁判如认为某份记录不够清晰、准确,有权要求该方在对局结束誊清补正。
7.4 如棋手拒绝执行7.1、7.2和7.3款规定,裁判可引用4.1.10款判负。
7.5 记录方式可采用完整与简写两种:
完整记录 简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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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合 │红方 │黑方 ┃ ┃回合 │红方 │黑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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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炮二平五│马8进7 ┃ ┃ 1 │ 炮25 │ 马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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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马二进三│车9平8 ┃ ┃ 2 │ 马23│ 车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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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车一平二│炮8进4 ┃ ┃ 3 │ 车12 │ 炮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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