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对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作为创作者的卢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后者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了微信表情符号[强]。
“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强]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上述判决书如是写道。
而在另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OK”。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相对与上述两份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
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在出租方看来,这个“太阳”的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也出现了表情符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一份《祝志祥、邓洪伟、彭奋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