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五十五)
——承揽人的留置权
作者:奉法如天
2022年9月15日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民法典》一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例如:甲某将一辆汽车放在修理厂修理,汽车修理厂按照甲某的要求对其送来的汽车进行了修理。甲某的汽车修好后,汽车修理厂通知甲某支付修理费用,但甲某没有按照修理厂的通知支付修理费。
在这种情况下,汽车修理厂可以将该汽车留置,等甲某支付修理费用后,甲某才可以将自己的汽车开走。
《民法典》在最后又规定了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甲某与汽车修理厂约定无论甲某是否支付修理费用,汽车修理厂都不能以未支付修理费为由留置该汽车时,在这种情况下,修理厂便不能留置甲某的汽车。
写于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