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请问:
1.我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
2.如果有独三(代位析产),法律规定我只能以诉讼的方式参诉,法院可以合并处理。可法院为什么裁定不予受理?
3.如果无独三,那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我参诉,为什么不呢?
20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