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190份判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辩护实务指南

作者 | 陈军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面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被告人首先需要清晰、准确地理解这个罪名本身——“它到底指什么?”以及“控方需要证明什么才能给我定罪?”。这是被告人应对指控、思考辩护方向的基石。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在本文中,将基于2026年4月25日前一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全国各地190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真实司法判例,并结合自身过往类案辩护经验,为被告人系统梳理出,本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以及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总体策略框架。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思路总览
(一)法律如何定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一个行为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控方必须对被告人的每一项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客体(侵犯了什么法益?)
本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首先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其次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意味着,即使被告人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未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但只要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和国家的管理秩序,就可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具体做了什么?)
核心是 “销售” 行为,并且必须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首先行为方式包括批发、零售、代销、推销、直播带货等多种形式。其次行为对象必须是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里的“假冒”是指商品上附着了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与他人有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商品本身可能是真货,但商标是假的。最后是入罪门槛(情节严重)。这点非常关键,并非一销售就犯罪,必须达到以下任一标准。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利润)在三万元以上。
(2)销售金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3)存在特定严重情节,例如,两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犯,金额降低(违法所得二万或销售金额三万以上即可入罪)。
(4)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巨大,被查获的库存商品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或与已销售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
需要提醒被告人的是,一旦销售金额达到“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金额数十万、数百万元,或涉及食品、药品等民生商品),法定刑可能将升格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空间和缓刑机会将大幅压缩。
3.主体(谁可以被追责?)
被告人(自然人)或被告人所代表的公司(单位) 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为自然人犯罪。在共同犯罪(如夫妻店、合伙经营、有上下家)中,法院会根据各人实际作用区分主犯与从犯,这对量刑有极大影响。
4.主观方面(被告人是否“明知”?)
这是所有争议的焦点,也是辩护的核心战场。本罪要求被告人必须是 “故意” ,即 “明知” 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然销售。本罪的“明知”包括“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由于直接证明“确实知道”困难,法院大量采用 “推定明知” ,即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推断被告人“应当知道”。
法院推定“明知”的常见依据,通常有下列情形:
(1)商品来源与价格异常,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授权证明;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且无合理解释。
(2)缺乏基本审查,作为销售者,未对商品真伪、供货方资质进行任何必要审查,无法提供购销凭证、发票等。
(3)交易模式隐秘不合常理,使用他人账户、现金交易、频繁更换联系方式、异地仓储等刻意规避监管的手段。
(4)案发前后异常言行,案发后试图串供、统一口径、删除记录、隐匿或销毁证据。
(5)有“前科”或不良记录,曾因销售假冒商品被行政处罚、平台投诉或消费者举报。
(6)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物流信息、聊天记录(提及“高仿”、“A货”等)、下游买家证言、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等形成证据链。
(二)控辩双方通常争议焦点
了解法院审理时常见的争议焦点,能让被告人预判案件的核心辩护难点在哪?

(三)被告人具体辩护路径
基于对190份判例的分析,有效的辩护并非盲目否认一切,而是有策略地选择战场。总体可分为 “无罪辩护” 和 “量刑辩护” 两大路径。
1.针对“定罪”的辩护(旨在改变案件性质或降低数额)
此路径挑战控方的核心指控,难度较大,但若成功,效果显著。
首先是主观故意之辩,此时被告人应全力攻击“明知”的推定。核心是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如审查了上家提供的虚假授权书、发票),或指出控方证据不足以唯一、必然地推定被告人“应当知道”。
其次是客观行为之辩。此时应重点围绕下面几点进行辩护。
(1)金额之辩。精细化核对每一笔流水,力争剔除刷单、真实的正品交易、他人代收的款项(如加工费)。
(2)对象之辩。论证所售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系通用配件不构成假冒。
(3)行为性质之辩。主张自己仅提供运输、仓储、客服等帮助,应认定为从犯;对于库存,主张属于犯罪未遂。
2.针对“量刑”的辩护(旨在争取最轻处罚)
这是最常用、最务实、也最有效的辩护路径,尤其是在证据较为扎实的案件中。目标是最大化地争取从宽处罚,甚至适用缓刑。此时辩护重点通常包括如下两方面:
第一是三大核心从宽情节的辩护。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数据显示,同时具备这三项的被告人,在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上限的案件中,缓刑适用率极高。
第二是其他重要情节的辩护。坦白、初犯偶犯、获得权利人谅解、预缴罚金、家庭困难等,都是法院在量刑时会积极考虑的从宽因素。
3.缓刑有时是最重要且务实的现实目标
绝大多数被告人的核心诉求是获得缓刑,避免牢狱之灾。法院是否会支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下面两方面消极条件与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即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消极条件,通常不适用缓刑,即犯罪情节属于 “特别严重” (法定刑三年以上)。或是累犯,或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处罚后又再犯。
被告人当遇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控时,首先冷静评估控方证据强弱。若核心证据(如低价进货记录、伪造授权、鉴定报告)确凿,则应果断将辩护重心转向 “量刑辩护”,通过积极配合、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来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若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或模糊地带,则可围绕 “主观明知” 和 “犯罪金额” 进行针对性抗辩,动摇控方指控的基础。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系统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是做出正确决策的第一步。
二、被告人如何否认自己属于“明知”与“推定明知”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否明知商品是假冒的”——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正如前面所述,控方通常依靠一系列客观异常行为来推定被告人“应当知道”。因此,辩护的核心战场,就是攻击这套推定逻辑,证明被告人的“不明知”是真实且合理的。以下将为被告人拆解法院的推定思路,并告诉被告人如何有效防御。
(一)法院认定“明知”的通常逻辑

(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风险提示
首先,累犯是“硬伤”。如果被告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就构成累犯。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并且依法不能适用缓刑。即使被告人具备三项从宽情节,也可能只能获得实刑(如周某案)。但积极退赃认罚,仍能在实刑幅度内争取较短刑期。
其次,金额特别巨大的限制。如果销售金额达到数百万元甚至更高,属于危害特别严重的情形,法院出于威慑犯罪和社会效果的考虑,可能会不判处缓刑。但被告人的自首、退赃等努力绝不会白费,它们会实质性地降低被告人的实际刑期。
最后,态度必须真诚。切忌在“如实供述”上耍小聪明。如果到案后拒不交代或谎话连篇,不仅自首不成立,还会被认定为认罪态度差,丧失所有从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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