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落槌:虚增业绩超57倍的金通灵案,三家券商官宣涉诉


就在2025年的最后一天,金通灵案做出一审判决。这起持续六年之久,虚增业绩超过57倍的恶性造假案,涉事的上市公司被判赔付投资者近7.75亿元。三家负有“看门人”责任的上市券商,也同步官宣重大涉诉事件。


01

六年系统造假


业已“披星戴帽”的金通灵(300091.SZ),在2025年最后一天“享受”证监会官网置顶“待遇”——


江苏证监局前期披露了多份监管函,细节显示,金通灵的造假行为堪称“长期且极端”:2017年至2022年间,公司通过伪造工程进度表提前确认收入、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多种隐蔽手法,持续对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进行虚增或虚减操作。触目惊心的是,“虚假”业绩比例最高达到5774.38%,导致2017-2022年全部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


监管进一步核查确认,2017年到2022年期间,金通灵合计虚增营业收入超1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超4亿元;2019年和2020年则是“反向操作”,通过虚减收入掩盖亏损,形成“虚增与虚减交替”的系统性造假模式,严重侵害投资者知情权与财产权益。


02

索赔先行判决


2024年底,检察机关对金通灵及季伟、袁学礼等6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股票案移送起诉;2025年7月进入公诉环节。


同样是2024年底,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中小服)牵头的集体诉讼启动。


如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的先行判决,明确金通灵的赔偿责任:向43269名投资者赔付损失774,785,993.38元,支付律师费2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1.57万元,其余诉求被驳回。


而这起案件也成为继康美药业、泽达易盛案后,特别代表人诉讼“低成本、集约化维权”机制的又一重要实践。


03

三家券商公告


然而,本次南京中院的先行判决中,仅锁定了金通灵的赔偿责任,包括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华西证券在内的25名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将继续审理,并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作为被告方,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和华西证券,同步发布了重大涉诉公告称,暂未收到针对自身的判决,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那么,三家上市券商是否会被判决承担责任呢?


我们注意到,江苏证监局在2024年4月曾有一波密集处罚,本次公开涉诉的三家券商,均因金通灵案被重拳出击。


其中,国海证券在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对国海证券及项目保荐代表人林举、唐彬采取监管警示措施。


光大证券作为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在2018-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江苏证监局对光大证券及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华西证券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因“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虚假,且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被暂停保荐资格6个月。签字保代张然、刘静芳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


04

重塑券商底线


正如证监会的置顶通报: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关案件有效发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也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同治理、有力威慑证券市场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


对券商来说,“看门人”职责并非虚设,唯有切实提升执业质量,严格履行核查义务,才能守住自身的经营底线,也才能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后续,随着包括三家券商在内的25名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审理推进,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边界将进一步明晰,为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树立更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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