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馆“自我复查”程序严重违法

我是王晓红,东北抗联后代,也是坚信法治的普通公民。今天,我公布在黑龙江省档案馆维权中遭遇的程序严重违法问题——这不仅是个人权益受损,更是对法治底线的公然挑战。

一、程序违法:省档案局涉嫌滥用职权,纵容“自己审自己”

因不认可黑龙江省档案馆的处理意见,我依法向省信访局申请复查。但省信访局将案件转交其上级主管单位省档案局后,省档案局竟要求被投诉对象省档案馆“自我复查”!
此举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中“复查须由上一级机关办理”的规定,涉嫌违反《公务员法》关于公正履职的要求,是典型的程序违法、履职乱作为。
二、双重违规:实体侵权与程序滥权的恶性循环
我投诉的起因是:该馆涉嫌违规向第三方东北烈士纪念馆泄露我的个人住址及处理意见书等敏感信息,而第三方竟将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作为依据上传至国家信访局平台并办结相关事项依据。
一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未受追责反而获“自我审查”特权。“实体违规”叠加“程序违法”,是对公民权利的双重践踏。
目前,我再次明确拒收该程序违法送达的邮寄“意见书”文书,并已向省政府提交投诉。
信访事项的处理需遵循《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办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且送达程序需合法规范。


法定监督程序被架空,公信力何存?
“谁被投诉,谁自查”成潜规则,法治底线何在?
程序正义是公民权利的防护
作为抗联后代,我深知坚守正义的意义。我将依法维权到底,因为权利是公民应捍卫的尊严。


严正声明:


王晓红将再次拒收基于“自我复查”违法程序产生的《意见书》,这是对程序违法的正当抵制。
核心诉求不变,即追究省档案局将复查权交省档案馆“自我复查”的程序违法行为。
将省档案馆“诱骗邮件签收、完善伪证”的新情况,作为程序违法证据提交省人民政府。
他们以为公民不懂法,可随意玩弄程序。但这一次,他们打错了算盘。我绝不会配合这场“程序舞弊”。
关注者看清:真正的维权是揪住“自我复查”,而非掉入“是否签收”的陷阱。




                  权利的性质与程序的底线


王晓红的所有言论与行动,既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言论自由的规定,更符合该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核心精神,完全合法合规。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关于群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相关规定,公民依法监督公共事务、批评不当行为,是受宪法与行政法规双重保障的权利,更是推进公共事务规范运行的重要责任,且相关权利行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与打击报复。
然而,在针对黑龙江省档案馆及档案局的维权过程中,我所遭遇的已不仅是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对法治原则的系列性挑战:


1. “自我复查”的荒谬性
黑龙江省档案局要求被投诉对象(省档案馆)对自身进行“自我复查”,此举公然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彻底架空程序正义。这并非“操作失误”,而是对法律设定的监督制衡机制的漠视。


2. 从“履职”到“设陷”

在我坚决拒收基于违法程序邮寄不知什么文件,省档案馆在平台上的回复,试图再次将“拒收违法文书”这一正当抵制行为,扭曲为我不配合程序。其“诱骗邮件签收”的真实目的,是为其违法程序补全证据链,完成“程序空转”。这种行为已从“不作为”演变为带有欺诈性质的“乱作为”。


3. 从个案到共案

王晓红的坚持,早已超越个人诉求。它关乎一个核心原则:当法律赋予公民的维权渠道被权力自身扭曲、堵塞时,公民能否依据宪法和法律,捍卫程序的纯洁性与权利的正当性?
王晓红的维权行为,是在宪法框架内对公权力失范的合法监督与批评。黑龙江省档案馆及相关单位的一系列行为,不仅涉嫌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其试图压制公民合法发声、玩弄程序游戏的做法,更与宪法精神背道而驰。


权利需要主张,程序必须纯洁。王晓红将继续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行使宪法赋予我的权利,直至正义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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