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
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 1998版航拍图
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2020 年8
月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
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未在规定期限内订协议的,依
法无条件拆除。
2.征收 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
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 2006 版航拍图
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补偿,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
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3.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
建筑,一律依法无条件拆除。
4.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
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
限(2020年8月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
移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
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5.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2020年8月10日)内签
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每自然间10000元,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