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审议,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何为高利放贷?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如何理解?《民法典》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但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来看,现行的民间借贷利率明显过高,不仅大大增加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催生了一批“以放贷为职业”的职业放贷人,相关法律亟需修订。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在1991年8月13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现阶段我国司法体系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可以划分为两个区间:24%以内的绝对保护区间和36%的相对保护区间。具体的适用标准相信大家已经非常清楚,不再赘述。
但是笔者在代理的相关民间借贷案件中深刻体会到,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利率还是太高了,已经远远超出了借款人能够承受的能力范围。尤其是对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民营企业来说,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维持经营就已经很难,高额的利息更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拿今年我代理的一个案件来说吧,被告方2015年10月从原告方借款700万元,借款后被告方按每月5%的利息标准(年利率为60%)向原告归还了30个月的利息1050万元,后因为资金紧张未能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支付的利息在年利率36%以内的都属于合法利息。那么被告在已经归还了1000余万元的情况下,本金仍为700万,且尚欠一部分利息。对于被告公司来讲,法院的判决也许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有鉴于此,希望最高院能够尽快启动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广泛征求民意,可以考虑在将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降为年12%,并同时尽快明确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加大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