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公司有一个自来水工程项目需要签订合同,老板让我协助公司副总经理高总办理一下。
于是我按上几年的承包工程付款条件整理了一份合同后,将电子版发给了这家施工企业,这家单位把合同的付款节点修改了一下又给我返了回来,我看了一下,顿时傻眼了,这家单位是这样修改的:
第一: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需要预付合同总价的30%做为预付款;
第二:以房抵款部分(双方约定总造价的30%以房抵款),需要先把房子的房号、价格订好,写到合同里,签订合同后,施工企业就可以找买家出售;
第三:正式送水前要把工程款付至总价的95%,款付了后,再正常送水;
第四:保修期为一年(建筑法要求两年),一年后就要付清保修金(总价的5%);
感觉这家施工单位这是一点资金也不想垫付啊!不得已,我和这家企业的负责人郝总又通过电话沟通了一下,郝总说他们单位现在不敢再垫资了,即使承接工程也承接一些工程款能及时支付的,那些拖欠、没有诚信的都不敢打交道了。
这个合同看来又谈不成,我先给老板汇报一下再说吧!
今年的施工企业这是咋了?你们那边也是这种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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