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吴律师学法律|小乔是否享有房屋50%的产权?

要点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周瑜与小乔喜结连理。翌年,周瑜为改善居住条件与张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甜水巷6号大宅一处,约定总价白银十万两,周父出资八万两以示支持。

怎奈七年之痒未过,二人感情不睦,离婚之事闹至公堂。周瑜道:“甜水巷6号登记吾名下,购房资金吾父出资大部分,应为吾个人财产!”“正是,老夫将白银八万赠与吾儿购房,与小乔不相干。”周父附和。

诸葛亮手摇羽毛扇,问道:“当年出资可明确表示赠与周瑜,有无凭证?”“这……未留凭证。”周父略有慌色。

诸葛扫视堂下三人缓缓道:“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父母在子女离婚时才表明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不予支持。在周瑜购房过程中,房屋取得于婚后,登记在周瑜名下,周父提供了部分资金。同时在证明周父明确表示赠与周瑜一方购房款的证据不足的情形下,应认定该款系对二人的共同赠与,甜水巷60号房为周瑜与小乔的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应当分别享有该房屋50%产权。本官如此裁判,周瑜、小乔可服?周老大人可还有异议?”

小乔福福身:“奴家叹服!”

周家父子拱拱手:“服!” ​

图片来自网络

【法规链接】《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


我是吴进,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商诉讼,法律故事践行者、码字者、书虫、晨练爱好者,加我微信,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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